信息公开与政府改革
作者:袁绪程
很抱歉因事没有听到大家很精彩的发言。今天与会人员多半来自于媒体和法律界的年轻精英。大家都关心中国的法制进程,齐聚我们这个法律记者沙龙。我原来不是搞媒体的,来杂志社也不过两年,也不是学法律的,但是做了一些经济研究。我从另外一个角度谈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及影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对促进我们国家的法治进程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不要以为这只不过是一个条例,没有预期的好。但是,假如你经历了过去四人帮时期的黑暗管制,你就会知道这一片蓝天来得非常不容易。当然,在今日的条件限制下,媒体就有一个报导超前不超前、有一个表达自由度的边界问题。《条例》的出台至少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平台。我们要建设民主法治的社会,基本的前提就是信息公开,没有信息公开就不可能有民主自由,也谈不上宪政建设,具体说来,也就不可能推进政府问责制和公共财政等等关键的体制改革。因此,不要把《条例》仅仅当作电子政务的问题,而是视为可以从操作层面上推进法治的进程、推进政府改革的问题。比如,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政府改革,政府改革的核心是责任政府的建立,没有信息公开,如何问责?我们常常讲权力是人民给的,人民有权问责,但问责的前提是要有知情权,“知情权”是相对公民而言的,对政府来说就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信息公开还是社会和谐的稳定器。比如在香港,为什么很少发生群体性的暴力事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政府信息是公开的,不存在暗箱操作。比如房屋的拆迁和修路,政府会向涉及到的利益相关人发出咨询意见书,还要搞听证会等等,有一套表达民意的程序和方式。应当看到,《条例》的颁布是在立法上迈出很可喜的一步,相信会促进政府体制改革。
另外,我想说的,凡事不能操之过急,要给政府改革的时间和空间。比如信息公开的问题,公开到什么程度?有人提出,官员应当公开所能公开的东西,在现行体制下,这能做到吗?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幅度应当与我们体制现状相适应,如果超前或操之过急,就可能被滥用,甚至会带来灾难性后果或引发社会动乱。在法治尚未健全之时,信息公开一定要有限度(这里不是指涉及到国家安全所必需的限制)。我们媒体人要从实际出发,要与中国的改革进程相适应,而不是理想化地照搬、照抄国外的东西,甚至不能搞简单的移植。我很欣赏这样一句话,改革就是嫁接。把新的“树枝”嫁接到我们的母本上,而不是简单的移植。简单的移植是会变味的,“南橘北枳”就是这个道理。要嫁接就得下工夫,就得改良土壤等等。
年轻是一种优势,很多青年同志有热情,期盼把人类共同创造的法治经验尽快介绍到中国来,这很有必要,但是要切合中国的实际,既要一点一点地推进,也要有愚公移山的精神。中国法治建设有一个过程,而不可能一蹴而就。
我希望我们在座的年轻的媒体人、法律人既要批评时弊,又要从操作的层面上探讨法律法治问题,从而加快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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