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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设立行政审批局,能解决存在的问题吗?

发稿时间:2017-03-24 14:59:15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盛小伟

  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初心是什么?就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其支撑点有两个:一个是要解决行政审批的自身问题,即审批事项过多过滥、审批过程(手续)过慢过繁,造成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创业创新的阻碍;另一个是要解决行政审批的衍生问题,即依附于行政审批的权力寻租对党风政风民风的破坏、对政治肌体和经济机理的侵蚀。

  伴随着天津滨海新区设立行政审批局,全国各地陆续有一些市、县(市)、区悄然跟进,把原来分散在同级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收编”,集中行政审批权力,“一个印章管审批”“一个部门管到底”。那么,设立行政审批局,真的能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初心,解决存在的问题吗?笔者以为值得商榷。

  第一,行政审批局只是将分散在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权力集中到一个部门行使。是一种对“存量”事项和审批现状认同和维持下的“平移”,没有更多地取消审批事项,存在的依然存在,没有“量”的减少;没有向市场和市场主体转移、让渡任何审批权力,没有“质”的改变。也就是说,行政审批局并不是把解决行政审批的自身问题作为考量重点。

  第二,行政审批中的权力寻租,根源在于依审批事项而存,随审批过程而在,事项和权力是其“有效支撑”。只要有审批,加上透明不足监督不够,就免不了发生权力寻租行为,行政审批局的集中审批不会自行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堵塞权力寻租的漏洞,当然更不存在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高于其他部门人员之说。其实,更需要担忧的是,由于行政审批局的事项和权力高度集中,某种程度上成为了一个审批的“超级局”,廉政风险大为提升。一言之,解决行政审批中的权力寻租问题,必须借助于行政审批自身问题的解决,否则,就是无本之末,治标不治本。

  第三,设立行政审批局,对社会及公众而言,会有新设机构之问;对市场主体而言,是否又多了一个“婆婆”;对倡导者和推进者而言,则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之显现。但行政审批局存续的基础和支撑是审批事项和审批权力,面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大背景和更多地“取消事项、下放权限”的不可逆大势,一旦行政审批局以“有事做事”和“没事找事”的心态“刷”部门存在感,简政放权过程中“放小不放大、放虚不放实、放责不放权、放明不放暗”之类的担忧,或“合法化”存在,或“隐秘化”延续,这也意味着行政审批局可能会从现阶段的改革“成效”而异化为下一步深化改革的障碍,这一点更值得警惕。

  第四,退一步,假如设立行政审批局的事项集中,权力集中,效率提升和(申请人)只进一个门、只递交一套材料等“初衷”完全实现,会不会出现满足“现状”而致使改革放权的停滞呢?行政审批局办事大厅人头攒动,每天办事(件)量逾万,但透过这些表层,呈现的正是审批事项过多、权力过分集中的隐忧,满足现状而止步改革、该改而不改、该放而不放、该取消而不取消、该交由市场的事项不交……但愿杞人忧天不成真,但不能不做预案。

  “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当下中国改革与发展的政治经济学。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的职能定位和行为选择是首要考虑的问题,而坚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初心依然是重中之重。

  坚定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方向。要更多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确保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简称“两个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一是严格、有效地抑制行政审批的“增量”,坚持只减不增,防止在减增“原地踏步”式循环中稀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红利”,当前特别要防止利用“协调会”“会议纪要”等形式,将个别事项变相添置为“前置”;

  二是“釜底抽薪”行政审批的“存量”,通过取消事项、备案、告知承诺等形式,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三是控制行政审批的“变量”,特别要杜绝用貌似合理的理由和容易接受的方式,“潜移默化”地增加审批,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首先考虑(选择)增加审批事项,或重启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或将已经改为后置的重新变成前置;

  四是聚集多方参与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前行的“能量”,不审批、少审批,加快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与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目标实现。

  精准理解和运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语境下,政府作用的发挥应视两种情形:一是出现市场失灵、失效,且自身修复无效、无望;二是危及“两个安全”,必须有政府应急救急、稳定大局。除此之外的,都应由市场“说了算”。循此而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摆脱“审批就是监管”“只审批不监管”“会审批不会监管”“不审批不监管”“为了不监管就不审批”等倚重审批、乐于审批、忙于审批的传统思维和习惯做法。应当看到,在强调政府“放管服”的职能作用中,“放”是第一位的,放弃、放权才是题中应有之义。

  对于行政审批局,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加强宏观上的顶层设计。顶层设计的要义,在于促动不改革,防止乱改革,引导正确改革。目前行政审批局主要在市、县(市)、区级层面设置,而经过多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审批事项及审批权限大都集中在省级以上,但省级以上并无专门的审批机构,这种上下脱节的实践与尝试,存在诸多技术操作上的缺陷。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是中央事权,理应通过顶层设计,高层先行(至少在省级),自上而下,顺势而为,不走、少走“弯路”,避免民间常吐槽的“翻烧饼”。

  第二,确保微观上“两个暂时不动”。一是正在试点的地区保持“暂时不动”(不退回到原位),发挥先行先试的作用,系统性评估,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不放大成绩,不掩饰缺陷,官方的与民间的、台上的与台下的、想看的与给看的均不避讳,力戒一种声音,避免失真的信息、失实的评价,呈现试点工作的真情实景和真相。二是还没实施的地区保持“暂时不动”,不急于复制和推广,待试点地区作出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评价或顶层设计后再作决策。

  第三,技术上“一网打尽”。即借助于互联网+政务,通过开发行政审批一张网,接入有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权限的部门,实行网上运行,让申请人和审批者都从“面对面”到“键对键”,这种“网店式”的行政审批“图景”,恐怕比“实体店式”的行政审批局更有活力、更具可操作性。(江苏省无锡市工商局 盛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