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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人就处罚两家机动车生产企业答记者问

发稿时间:2018-01-10 11:58:50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环境保护部近日通报了对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行政处罚决定。针对社会关心的问题,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就两家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如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环境保护部对两个机动车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是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后国家层面对汽车生产企业的第一单,涉及处罚金额巨大。请问两家企业主要违法事实有哪些?环境保护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2016年1月,我部组织开展柴油车专项监督检查,按标准规定要求抽取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凯马、唐骏欧铃)车辆进行了实验检测。第三方检测结果显示,山东凯马生产的车辆型号为KMC1033A25D4(发动机型号4L18CF)的轻型柴油货车排放的碳氢+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排放超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第四阶段限值要求。涉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生产的该型号车辆8辆,违法所得12786.80元,货值金额257279.7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我部责令山东凯马改正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786.80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514559.52元,罚没款合计527346.32元。

  经调查,发现山东凯马生产的车辆型号为KMC1042LLB33P4(发动机型号4DW93-84E4)的重型柴油货车的OBD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标准要求,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涉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生产的该型号车辆318辆,违法所得718194.05元,货值金额15248281.2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我部决定责令该公司针对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718194.05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30496562.52元,罚没款合计31214756.57元。

  经调查,发现唐骏欧铃生产的车辆型号为ZB1020ADC0F(发动机型号4L18CF)的轻型柴油货车排放的碳氢+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排放超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第四阶段限值要求。涉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生产的该型号车辆109辆,违法所得为112502.48元,货值金额为3461907.5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2502.48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6923815.16元,罚没款共计7036317.64元。

  问:这两起行政处罚案件经过了什么样的程序?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答:两个案件的办理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处罚程序,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告知、召开听证会、法律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今后还要督促处罚决定的执行。

  为查明案件事实,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部先后两次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2017年5月22日,应山东凯马和唐骏欧铃的申请,我部依法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2017年8月29日,应山东凯马的申请,再次举办行政处罚听证会。

  听证会前,我部向两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起草听证会流程。为更好依法行政,邀请我部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广州)法律顾问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听证员。会前,我部对案情、调查情况和证据进行了梳理核实,对申请人可能质证、辩论的问题准备了应对方案。

  听证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要求举行。我部环监局主持听证会,调查人员陈述了现场调查情况、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并提出了初步处罚建议;山东凯马和唐骏欧铃的代表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各方就事实认定、证据、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了辩论和质证。听证会保障了山东凯马和唐骏欧铃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查明了有关案情,实现了预期目标。

  问:两家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如何发现的?如何开展调查的?

  答: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赋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的法定职权。

  我部根据在用车环保定期检验、路检路查超标车辆统计数据和相关车辆生产企业信息公开情况,以及行业、市场反映的突出问题,成立了柴油车打假专项工作组,组织开展柴油车打假专项行动。专项工作组通过在市场销售环节委托第三方购置新车、在企业生产现场随机抽样的方式按标准要求抽取车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根据检测结果,专项工作组对超标车辆生产企业通报情况,请生产企业对车辆和检测结果予以确定,并按照行政执法要求完成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之后,确定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驻相关企业,出具审计报告,最终确定了两个企业违法所得和货值的具体数额,为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了明确、充分的事实依据。

  问:山东凯马案中,凯马公司生产的重型柴油车OBD系统功能性检查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能否认定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OBD)是不是属于车辆污染控制装置?

  答:OBD(On-Board Diagnostics)即车载诊断系统。这个系统能够从发动机的运行状况随时监控汽车是否尾气超标,一旦超标,会马上发出警示,故障(MIL)灯或检查发动机(Check Engine)警告灯亮,同时将故障信息存入存储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 阶段)》(GB17691-2005)第3.33条“车载诊断系统(OBD)指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它必须具有识别可能存在故障的区域的功能,并以故障代码的方式将该信息储存在电控单元存储器内”。由此可见,OBD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是监控车辆是否达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控制车辆达标排放的最关键部件。根据标准要求,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均应装备车载诊断系统(OBD)或车载测量系统(OBM),用以监测使用中的排气污染物。

  山东凯马案中,我部抽检的3辆重型柴油车及后处理装置不能通过车载诊断系统读取车辆信息,不能对堵塞EGR进气管故障进行报警,均不满足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要求,检验报告判定结论为车辆OBD系统不合格。OBD系统作为污染控制装置在汽车排放控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国际上看,任何企业或个人在产品上装载功能缺失或失效的OBD系统均属于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山东凯马对OBD系统不合格车辆,已打印出厂合格证并出厂销售,可以认定为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生产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和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的要“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此次环保部对两个公司处以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是如何考虑的?

  答:这两个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应当依法对两家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在我部2014年以来开展的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工作中,多次发现这两家公司存在故意造假、生产不达标车辆行为,在行业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机动车排放标准升级效果,环保部对两公司进行了约谈,要求立即整改。本次抽检山东凯马、唐骏欧铃各3辆轻型柴油车进行排放测试,测试结果均不合格,超标情况严重。山东凯马车辆氮氧化物是标准限值的5.7-5.9倍,碳氢+氮氧化物是标准限值5.6-5.7倍,颗粒物是标准限值的1.1-1.5 倍;唐骏欧铃车辆氮氧化物是标准限值5.4-5.9倍,碳氢+氮氧化物是标准限值5-5.5倍。本次抽检山东凯马3辆重型柴油车OBD 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屏蔽部分主要功能,属 “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行为,存在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此次调查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两家企业陈述了其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唐骏欧铃表示得知该型号的车辆排放不达标后,立即采取了停售、召回的措施,防止了损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山东凯马公司表示对重型柴油货车产品进行了全部检查,查明问题原因后立即做了整改,落实了监控防范措施,排放不达标发动机一律不装配。

  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手段、方式、损害后果,当事人改正情况等因素,我部决定对两家公司的罚款处罚按货值金额二倍处以罚款。

  问:环保部下一步对案件有何后续措施?如何建立机动车环境监管的长效机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实施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改变了过去监管部门不明确、职责划分不清、处罚依据不足的问题。为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我部将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采取更积极、更主动的措施,持续加大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完善机动车环境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是加快建立完善事前的信息公开制度、事中的达标监管制度、事后的环保召回制度“三位一体”的机动车环境监管体系。在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和在用车定期检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制度、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制度,配合质检总局研究建立环保召回制度,配合交通运输部加快建立机动车检验/维修制度。将机动车环境管理纳入环境保护监测和监管执法体系,确保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质量。

  二是加快推进监控平台建设,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对新车环保达标管控。我部建立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依法要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等环保信息,并配备了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为社会公众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实现了车辆环保配置、检验信息全面公开,有助于全社会监督,确保车辆符合环保要求。2017年年底,全部在用车定期检验机构已完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目前正在加快推进遥感监测网建设和数据联网,利用联网平台进行大数据分析筛选超标车辆,为实现对新车生产企业精准化监管奠定基础。

  三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继续强化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基本原则,对整车生产企业、发动机生产企业、后处理生产企业及其他环保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常态化、不定期组织开展新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篡改、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软件弄虚作假、未按要求进行环保信息公开等各类违法行为,并依法从快、从重处罚,建立整车企业、发动机企业及后处理企业等违法行为黑名单,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

  下一步,我部将对有关违法企业违法处罚信息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并积极督促地方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