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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试点统管地方法院人财物

发稿时间:2014-12-04 00:00:00   来源:羊城晚报  

  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确定为深圳、佛山、汕头和茂名四个市。其中,深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和全市所有基层法院、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佛山、汕头、茂名3个市的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南海区、顺德区、龙湖区、澄海区,茂南区、高州市等基层法院、检察院开展试点工作,“边试点边探索、边总结边推广”,先在这四个市试点,明年再根据中央的部署和步骤安排,将司法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向其他市分批铺开。

  广东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共包含1个总方案和6个子方案,被称为“1+6方案”。总方案是《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它主要明确了改革试点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推进步骤等。

  这次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基本思路是按照中央部署,结合广东实际,通过推进落实改革试点任务,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内外部监督制约,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突出问题,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实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司法体制改革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化特点

  法官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这次试点,将改革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根据要求,广东将强化合议庭负责制,院长、庭长原则上不再签发本人未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

  法官检察官可延迟退休

  三级法院的职能定位也更加明确。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从制度上保障各级法院的审级独立,确保审级监督纠错功能的实现。

  除了这些措施,广东省还将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建立法官、检察官执法办案档案,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惩戒追责,健全和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对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分类。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也将在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实行。

  法官、检察官受到更多的监督,相应也得到更多的保障。根据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或变相解除法官、检察官职务。同时还要探索建立符合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的工资福利制度,建立以法官、检察官等级定待遇的制度。

  建立各地区法官、检察官职业津贴计发比例与办案数量、质量挂钩的绩效考核机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物价增长等因素,建立津补贴正常增长机制。

  市县级法官由省里遴选

  广东将试点建立全省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制度。

  组建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其中,遴选委员会主任由实践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担任。严格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

  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原则上要有全日制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必须达到一定的任职年龄和具备相应的法律职业经历。拓宽法官、检察官选任渠道。上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原则上从下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逐步加大从基层法院、检察院遴选法官、检察官的力度;畅通从符合任职条件的律师、法学研究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渠道。

  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具体包括市级、县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法官检察官由省统一组织遴选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机构编制统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归口管理等改革内容。此外,担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人员,除具有担任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外,还应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

  广东司法改革具体措施

  人员管理

  对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分类

  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科学核定法官、检察官员额

  探索创设对法官、检察官按照单独职务序列,实行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将试点建立全省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制度

  建立以法官、检察官等级定待遇的制度

  适当延长一线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

  制度设计

  建立以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强化合议庭负责制

  院长、庭长原则上不再签发本人未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

  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科学划分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权限


  改革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制度。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

  明确三级法院职能定位,保障各级法院的审级独立,确保审级监督纠错功能的实现

  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健全和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财务预算

  法院、检察院财物实行省级统一管理

  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管理

  市、县法院、检察院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