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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农民土地中用安置过渡费代替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建议

发稿时间:2017-03-10 14:09:01   来源:中国改革网   作者:瞿国然

  摘 要:征收农民土地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补偿关联性、标准统一性、名目正当性等方面存在不足。建议用安置过渡费代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金额的5倍左右。

  一、征收农民土地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补偿关联性不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均以被征地原用途一定年限的产值给予补偿,它们与落户城镇的被征地农民生活关联性不强。

  (二)补偿标准不统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土地年产值的10~30倍,在特殊情况下可再增加。尽管已全面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但不同省份之间甚至同一县市不同地区之间相差仍很大。

  (三)补偿对象不一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国土资发〔2010〕96号文件规定,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四)补偿名目待斟酌。鉴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属性质,以及对被征地农民给予住宅、农作物等补偿,给予安置补助费,安置其住房、就业、上学、养老等,故从名目上就不宜支付土地补偿费。

  二、征收农民土地中用安置过渡费代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建议

  (一)改革思路

  坚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坚持征地补偿与征地安置相结合,坚持补偿公正合理、各方能够承受、操作方便易行原则,按照保障被征地农民一定年限城镇日常生活的思路,改革征地补偿制度,逐步增强其长远生计能力、融入城镇能力。

  (二)改革建议

  方案一:用安置过渡费代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安置过渡费标准为征地时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金额的5倍,按安置人口计,一次性支付。

  方案二:用安置过渡费代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安置过渡费标准及支付办法:按安置人口计,从征地当年开始,连续6年分别定期支付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金额100%、90%、80%、70%、60%、50%的安置过渡费。

  建议选择方案二。

  (三)改革理由

  1.不支付土地补偿费,是由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属性质及有其他征地补偿安置名目。一是从土地权属性质角度,被征地农民对土地不具有所有权,且无偿取得、无偿使用,还享受支农惠农政策,故征收时应无偿。就征收农民土地而言,集体经济组织也只是虚拟的所有权人。二是从征地补偿安置角度,征地前,补偿被征地农民住宅、农作物等地上附着物,给予安置补助费,安置其住房、就业、上学、养老,将其纳入城镇医疗、失业、低保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三是从剩余成员土地面积角度,集体所有土地随其成员被征地退出而相应减少,即征地通常不会减少剩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直至成员全部被转为城镇居民、集体所有土地全部被转为国有土地。四是从土地增值分配角度,征地后,土地变为国有,其增值就应归国家,政府再通过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等来统筹城乡、地区之间的发展,尤其是可用来缩小征地与没有征地区域之间的发展差距;土地增值的大部分是由政府投资改善土地周边环境所致。因此,征收农民土地,不宜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土地补偿,也不宜对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剩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土地补偿;征地后,被征地的增值收益应归国家,再由国家统筹使用。

  2.用安置过渡费代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回归到了正确的征地补偿制度设计思路上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均将土地作为基础制定补偿标准,但往往会因其用途、产值、区位、面积等不同而导致补偿金额相差很大,且其补偿与落户城镇的被征地农民生活关联性不强。用以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为基础的安置过渡费代替它们,不但消除了土地因素带来的补偿不公平问题,降低了补偿工作的复杂性,而且回归到保障被征地农民一定年限城镇日常生活的征地补偿制度设计思路上来。

  3.给予5倍左右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金额(暂按每年增长6%计)的安置过渡费显得很有必要。被征地农民从农村搬迁到城镇,往往会大幅增加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需要具有劳动能力的家人通过就业来解决家庭生计。相比其他城镇居民,通常他们获取就业机会少,就业竞争力不强,就业稳定性不高,就业能力的提高需要有一个过程。因而,给予此标准的安置过渡费用,以解决其家庭生计,就显得很有必要。

  4.分6年支付安置过渡费,有利于逐步增强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能力、融入城镇能力。对已被妥善安置住房、就业、上学、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而言,按年支付通常不影响他们在城镇的日常生活开支(年满60周岁,或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也可一次性支付)。它有利于青壮年更好规划职业、有足够长的时间接受职业教育或就业培训、从事更为稳定的工作,让学龄孩子安心学习、全面发展,让老年人安享晚年、老有所乐。

  (四)推进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是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摸清底数,充分了解群众意愿,重点研究补偿标准、资金筹措、支付办法等问题。二是测算深化此项改革的资金需求,明确资金筹措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收支。三是先行试点,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新问题,总结好的做法与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举措。四是出台征收农民土地中用安置过渡费代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规范性文件,重点明确补偿标准、支付办法、资金筹措等。五是以5倍左右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金额的安置过渡费为调标目标,制定各省(区、市)补偿标准三年调整计划。六是各省(区、市)下发推动此项改革的规范性文件,重点明确各地补偿标准与调标时限,规范资金筹措渠道与支出管理,并加强对改革的指导督查。七是加强宣传,统一思想认识,合理引导改革预期,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八是在总结改革经验基础上,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修订工作。

人物介绍

  瞿国然,男,重庆人,1976年生,现工作于重庆市綦江区发改委。自学专科、本科、学士学位,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先后在刊物上发表23篇文章。对深化“三农”改革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政策研究、改革创新颇感兴趣。

  读研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1.西部新农村建设中公共财政支出的作用及其政策优化,《未来与发展》CSSCI,2007(1)。

  2.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信息公开机制及其优化,《环境保护》CSSCI,2007(4B)。

  3.我国公众与参环境决策的运行机制及其优化,《中国环保产业》,2007(10)。

  4.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及其价值诉求——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为例,《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S)。

  5.刍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完善,《法学杂志》,2007(S)。

  6.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审批制度的优化研究——基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角度》,2008年4月

  工作期间发表调研文章

  1.加强渝南黔北合作 促进綦江加快发展,《綦江调研》,2008(4)。

  2.2008年綦江县经济运行分析及2009年展望,《2009年重庆经济展望》,2008年12月。

  3.綦江县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调研报告,《綦江调研》,2009(10)。

  4.关于加快綦江食品工业园区发展的建议,县级青年人才论坛优秀论文集,2009年。

  5.关于加快綦江县物流业发展的思考,《綦江调研》,2010(3)。

  6.綦江县推进统筹城乡改革与发展的实践,《统筹城乡研究》,2010(5)。

  7.关于打造休闲綦江的思考,《统筹城乡研究》,2010(7)。

  8.2010年綦江县经济运行分析及2011年展望,《2011年重庆经济展望》,2010年12月。

  9.綦江区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情况及建议,《重庆经济》,2013(3)。

  10.重庆市綦江区主体功能区战略研究,《统筹城乡研究》,2013(4)。

  11.推进綦江区军民工业融合式发展的思考,《重庆经济》,2013(5)。

  12.推进綦江区城乡统筹发展的思考,《重庆经济》,2014(2)。

  13.綦江产城融合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统筹城乡研究》,2014(3)。

  14.深化我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我见,《新重庆》2014(8)、《重庆经济》2014(4)。

  15.深化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宏观经济管理》2014(10)、《重庆经济》2014(5)。

  16.深化耕地承包制度改革的建议,《重庆经济》,2015(2)。

  17.关于深化我国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的建议——兼论对《宪法》第10条第3款的修改,《重庆国土资源》,2015(2)。

  18.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与权益享受的建议,《重庆经济》,2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