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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协商民主要提高群众的协商感

发稿时间:2018-07-24 14:57:01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杨守涛

  协商感涉及广大群众对协商以及协商真实性和有效性的评价,直接决定着他们对协商的认同、支持、再参与情况。要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而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就必须不断提高群众协商感,这既是重要的理论课题,也是紧迫的现实需要。在实践中,要提高人民群众的协商感,在以下四个方面,有较大提升空间。

  丰富具体的协商实践,解决“感知不充分”问题。当前,尽管协商民主是一个热门话题,但依旧有不少人对此不够熟悉,他们没有亲历或没有目睹甚至没有耳闻过,或知其名而不晓其实。这种对协商民主“感知不充分”的问题,固然有宣传教育和关注不到位的原因,但关键原因还是各形各色的协商实践不够丰富。因此,有必要在一如既往地加大宣传教育和动员组织力度的同时,落实“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的要求,从协商形式多样、协商平台和协商载体多元、协商频次增加等方面入手,丰富具体的协商实践。借此多协商、广协商,力争确保群众知协商、明协商,以解决对协商“感知不充分”的问题,这是提高协商感的第一步。

  当然,丰富具体的协商实践,必须和“协商泛化”相区别开来,不能不顾是否适合协商条件而动不动就协商,这容易导致群众对协商的误解。

  增进举办者协商素养,解决“不愉快体验”问题。比“感知不充分”更进一步的问题,是虽然对协商有感知,但却对协商的真实性有效性不满。现实中,有些人对协商的真实性有效性不够有信心,而造成这一点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们参与协商活动时有了“不愉快体验”,如表达利益诉求或建议时没有被认真听、表达的诉求和建议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应有的正常发言被打断或不当限时等。而这些,实际上与协商活动举办者的协商素养密切相关。

  从这个意义上讲,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增进举办者协商素养,切实从协商知识、协商态度、协商能力、协商方法、协商组织和引导、相关政治素质等方面提高,充分考虑各参与者的协商心理感受,把共决、商谈、包容、公益等原则贯彻到具体工作中,努力实现真协商与好协商。特别是要注意那些有可能造成“不愉快体验”的明显言行,确保参与者受重视受尊重心理需求的尽量满足,正视和引导协商能力不足者,同时不能刻意回避特定人或事。

  引导参与者协商品格,解决“期待欠妥当”问题。影响协商感的因素还有一个比较主要的方面,那就是“期待欠妥当”。比如有些参与者错误地以为协商就必须是“要听我们的”、有些参与者太看重一时一己利益等。上述这些,实际上就是一个关乎参与者协商品格的问题。

  相应地,要提高协商感,就要引导协商参与者的协商品格,以逐步转变他们那些“不对或不妥的想法”,最要紧的任务有三个。一是要引导参与者认识到协商的核心功能在于“策”与“谋”,而非“决”与“断”。由于现有的决策责任机制和公共事务的外部性等原因,协商参与者通常是诉利益、谈主张、提建议,最终整合各方的职能属于有法定职权的领导机构或领导者。二是要引导参与者考虑眼前利益也考虑长远利益,考虑自身利益也考虑自己对他人、对集体、对国家与社会的公民义务和责任。三是要引导参与者真正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把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以及深思熟虑的主张提出来。

  推动整体的协商发展,解决“伴生性影响”问题。协商感影响因素,还有一些其他方面。有人认为,有时候协商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无章法、有些参与者不合格、缺乏应有的氛围,等等。实际上,这些都可以归结为协商不够成熟所导致的“伴生性影响”。所以,要推动整体的协商发展,使协商渐渐走向成熟,避免协商感因协商本身不成熟“打折扣”。这一点,是改善群众“协商印象”、提高协商感比较根本的一条措施,具体来说,可以概括为“搭建三根支柱”。

  一是制度支柱,从协商的发起,到协商模式的选择、协商代表的确定、协商主持人的安排,到协商内容与材料的提供、协商过程中的论辩、协商结果运用,再到协商监测与评价、协商法律法规、资源支持及其他相关方面,都需要建立、健全和创新、落实相应制度。二是人心支柱,所针对的是协商参与者个体,旨在将实际的与潜在的协商参与者塑造成具备公道、正派、理性、负责等协商品质的合格参与者。三是文化支柱,这与人心支柱有共同之处,即都是为了“将实际的与潜在的协商参与者塑造成具备公道、正派、理性、负责等协商品质的合格参与者”,但它主要不是针对个体,而是针对全体,也就是旨在营造整体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