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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制度改革力促司法公正高效

发稿时间:2017-08-28 14:53:49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记者 李万祥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依法纠正多起重大冤假错案,让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广为人知。这些司法观念的重大转变来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得力部署,来自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

  防范冤假错案是底线标准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司法审判中有“100-1=0”的说法,即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底线标准就是要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5年来,司法机关依法纠正重大冤假错案34件,依法宣告3700多名被告人无罪。2016年,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661件;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132081人、不起诉26670人。

  反思已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除了因为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观念尚未根除外,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一些关键性的诉讼制度未能落到实处。完善证据制度和审判程序,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公检法各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都是防范冤假错案所必需的程序防线。

  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发挥好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

  今年以来,重磅举措陆续推出,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各个环节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庭审杜绝走过场

  7月12日,被告人张某、乔某、霍某运输毒品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为准确查明案件关键事实,实施抓捕的警察证人对抓获3名被告人的过程,特别是警方在车内起获毒品的位置出庭作证。北京一中院推动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将其作为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切入点。

  “‘以审判为中心’凸显了庭审的重要性,建设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陆伟敏看来,要真正实现以庭审为中心,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就必须杜绝庭审走过场的现象,真正发挥庭审的功效,实现庭审实质化。

  从2014年开始,北京一中院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开展联合试点,探索建立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机制,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由三方协调一致形成会议纪要,从制度层面理顺了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运行机制。如今,该院正探索建立普通证人以及社会机构鉴定人出庭作证机制,加速建设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等“三项规程”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抓手,对于提高庭审实质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三项规程”改革试点法院,包括河北省廊坊市、山西省太原市、吉林省松原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广东省广州市、甘肃省兰州市等17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的部分基层人民法院。

  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自2016年11月启动以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试点城市就备受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指出,这项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对认罪认罚案件“区别对待”“分流处理”,实体上从宽量刑,推动宽严相济具体化、制度化;程序上从简处理,区分适用速裁、简易或普通程序,实现繁简分流规范化、全程化。

  如何提升司法效率,破解“案多人少”的顽症?答案之一就是“完善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这也是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大数据,合理划分案件繁简,促进“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该院以权重和标的额初划繁简,将案件分别分到不同裁判庭审理,以团队为基础进行案件再划分,2017年前5个月,全院50.7%的案件在20天内审结,63.4%的案件在1个月内审结,84.5%的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

  案件“繁简分流”落到实处,关键在于司法审判各个环节的紧密衔接与有效配合。例如,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统筹管理共性审判辅助事务,减轻了辅助人员工作负担,提高了整个案件流程的运转效率。

  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让每一起案件的判决都能经得起历史考验,让司法公正成为人民群众的真实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