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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中的关键作用

发稿时间:2020-05-21 15:30:54   来源:学习时报  

  党的十九大在肯定我国法治建设成就的同时,指出我们全面依法治国的任务依然繁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特别是“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领导干部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要认清自身角色,把握努力重点。

  在思想上真正敬畏法律、尊重法治。“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当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普法教育不断深入,党员领导干部不知法不懂法的情况越来越少,之所以违纪违法现象依然存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一些人内心对法律缺少敬畏。敬畏,包括“敬”和“畏”两个方面。“敬”要求有所崇敬,有所指向,有所作为;“畏”要求有所顾忌,有所畏惧,有所不为。心有所畏,行有所止。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只有不以位高自居,不以权重自傲,从内心深处产生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仰,才会自觉考虑个人言行是否合法,权力行使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去想问题、作决策,自觉运用法治方式谋划、开展和推动工作。这是法律能否扎地生根,实现其应有价值的重要保证。

  从长远、理性的角度看待我国的法治建设。当前,制约和影响我国法治进程的因素既有客观方面也有主观方面。从客观上看,中国的法治建设历史严格讲只有几十年的时间,我国人治文化、人情因素对法治建设产生的负面影响短期内还难以根除。从主观上看,遇事爱讲习俗、依惯例,讲人情、怕麻烦等现象依然存在;有的认为通过繁琐的法定程序和权限议事办事,缺乏灵活和变通,影响工作效率;同时,法治思维追求的是平等,打破的是等级和权威,有的人放不下既有身份和权威,患得患失,瞻前顾后,这些都不同程度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应该看到,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加强法治建设必然与时代发展要求相适应、与国家法治建设相衔接、与社会法治环境相协调。领导干部要积极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带头推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个历史进程。工作中,坚持议事先议法,吃透政策规定,做合法性论证,克服决策的随意性;遇到不清楚的地方搞好政策、法律、专业咨询,做到程序、权限、手段等全流程合法;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抓基层作风建设,实现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法治思维是与人治思维、德治思维、礼治思维等相对应的,经常与之共生并存。现实生活中有的领导干部面临决策权衡,之所以有时不能坚持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并不是自己认识不清、能力不足,而是因为考虑个人利益得失而不能、迫于人情礼节而不敢、计较个人恩怨而不愿,以致法治的光芒难以普照到每个角落、法治精神难以真正得到体现。因此,领导干部在坚持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时,要破除个人私心杂念的影响、摆脱名缰利锁的束缚,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真正做到不因外在干扰而乱了方寸,不被外物诱惑而迷了心志,不为一己私利而失去民心。

  敢于坚持原则、维护法治权威。“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党员领导干部统揽定向把关,必须有坚持原则、维护法治的魄力和勇气。法律法规要靠人来推动和执行,只有落实到位,才能发挥应有的威力和效力。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在维护法治、捍卫正义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要敢于坚持到底、较真碰硬。对那些法治意识不强、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的及时警示提醒,对那些违法的人和事要坚决纠治、追究责任,杜绝断章取义、恣意解释现象,避免“打擦边球”“搞变通”的做法。真正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其他人受到深刻的警醒,切实维护法治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积极助力培育文明理性的法治环境。法治的实现,必须伴随对法治的观念认同和文化自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从自己做起,带头学法知法守法,特别是通过自己日常运用法治语言、体现法治思维、营造法治环境、塑造自身法治形象,提高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语言是思维的外壳,法治语言是法治思维的载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崇尚依法办事的今天,法治语言已不再是法学专家和少数职能部门的专利。法治语言应该成为全社会和各行业及部门通行的“普通话”。各级领导干部要养成引用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的习惯,积极培育文明理性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