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农民成为农村土地真正的主人

发稿时间:2013-11-01 00:00:00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徐鸣

  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坚定“两个率先”的自信和自觉

  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农村土地制度关乎农村的根本稳定,也关乎中国的长远发展,其核心是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底线是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改革开放以后,农民的承包土地已经具有了生产经营权,能够获得生产收益;要使农民通过土地制度改革获得财产权益,就要赋予农民承包土地一定意义上的物权属性,使农民在承包土地上既有生产收益,又有财产权益,让广大农民成为农村土地真正的主人。

  中国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

  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是农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农民有了土地,才能种植庄稼、养殖家禽牲畜,用勤劳的双手在肥沃的土地上收获幸福。在属于自己的土地上自由耕作,这是几千年以来广大农民梦寐以求的美好愿望!

  中国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中国革命就是比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取得了农民的支持,夺取了革命的胜利。我们党从红军时代开始,打土豪、分田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就是土地革命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在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号召亿万翻身农民保卫土改胜利果实,终于打败了蒋介石和国民党,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从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号召农民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建立了“一大二公”为特征的集体经济。农民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缺乏农业生产积极性,导致粮食产量连年下降,农村经济一蹶不振,人民公社的实践遭到了令人痛心的失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改革从农村拉开序幕,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田到户,搞大包干,赋予农民承包土地以生产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农村的面貌都为之焕然一新。

  实践证明,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必须正确处理农民的土地问题。从历史上看,我们党实行正确的土地政策,农民就拥护,农业就发展,农村就繁荣;反之就会遭受挫折与失败。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

  从根本上讲,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农民是农村土地的主人,这是古今中外颠扑不破的真理。

  从古代来讲,在原始社会,土地是自然资源,广袤的土地任由人们耕种。农民辛勤地耕作,使贫瘠的荒地变成了肥沃的耕地。在封建社会,我国历史上存在过“井田制”,皇帝封给诸侯的为“公田”,农民在“公田”上的耕作必须上缴,但又允许农民在“公田”四旁耕种“私田”,调动农民垦殖积极性。到了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废除“井田制”,确立了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土地私有制确立后,土地成为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具有了商品属性。在漫长的古代社会,地主成为了大部分土地的主人,拥有自己土地的自耕农民则是很少一部分。正因为如此,农民能够在自己的土地上自由耕作成为了一个美丽的梦。

  从近代来讲,中国主张实行“耕者有其田”的第一人是孙中山,但孙中山没有能够实现他的伟大理想。真正实践“耕者有其田”社会理想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在红军时代领导农民“打土豪、分田地”。在解放战争时期,在解放区进行了土地改革。1947年7月,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第一条即为: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建国前夕,实行耕者有其田,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写入了《共同纲领》;1954年,这一原则又被写入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从1953年开始,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农民从互助组织到合作社,再到人民公社,农民加入了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私有土地变成了集体土地。必须提出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农民是带着私有土地以入股的形式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1953年12月,中央发布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明确,“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在1955年、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颁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都明确,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退社可以带走入社时的土地等等。1961年3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60条)明确,人民公社是“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1983年10月,中央作出“政社分设”的决定,但并没有宣布人民公社撤销。从法理上讲,如果宣布人民公社撤销,我们就要把农民入股的土地退还农民。正因为没有宣布人民公社撤销,所以农村土地仍是集体性质。即便如此,这个集体的成员显然不是别人而是农民。从这个意思上讲,土地仍然是农民的。

  土地交给农民

  才能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这几年来,我国农业连年丰收,粮食生产实现了“九连增”。与此同时,我国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进口却不断增加。2011年,我国三大谷物呈现净进口;2012年,我国粮食进口1100多万吨,创历史新高。大豆、棉花、蔗糖、麻类等主要农产品全部净进口。农产品贸易额从加入WTO前的顺差50亿美元到2012年的逆差接近500亿美元。国家农业部门判断,我国农产品供求状况已从“总量平衡、丰年有余”转变为“基本平衡、结构性短缺”。

  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农业外部讲,人口增加、人均消费增长是重要原因;从农业内部讲,耕地减少,耕地质量下降是主要原因。国土资源部公布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耕地增减相抵,净减少49万亩。农业专家分析,耕地实际减少的状况比这个公布数据要严重。我国近几年的粮食增产,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农业内部种植业的结构调整。如果进口的农产品都要由本国生产,至少还要6-7亿亩耕地。

  我国日益加快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需要大量的建设性用地。中央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部门采取卫星监控,分大区设立土地执法监查局监管,重大用地项目逐级审批等办法加强土地执法监管,但各地违法用地的情况仍大量发生。实践证明,单纯依靠政府监管的办法是管不住的,必须双管齐下,既加强政府的土地执法监管,又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利用更多的话语权,让农民与政府一起守住我国18亿亩耕地的红线,守住中华民族的“生命线”。

  农民有了土地

  农业现代化才有希望

  近年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加快推进,为农业现代化创造了良好条件。工业化为农业现代化奠定了物质和技术基础,城镇化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机会,信息化为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纳入社会化大生产创造了条件。但相对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迅速推进而言,农业现代化依然步履蹒跚。

  农业现代化的滞后,原因错综复杂,既有农业比较效益偏低的因素,也有农业生产艰苦、自然灾害困扰的因素。但是,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就是农村土地权属不清晰,农民对农村土地没有归属感,农业对年轻农民缺乏吸引力。

  我在农村作调查,常熟农村一位农民承包了200多亩耕地,稻麦两熟,一年净收入20多万元。他儿子在城里打工,一年净收入5万多元。我问他儿子,种地比打工挣钱多,为什么不回来种地?他儿子白了我一眼,说:地又不是我家的,说没就没了,那时我怎么办?我说,如果地是你家的,你种不种?他儿子斩钉截铁地说:地是我家的,不挣钱也要种。这番对话,给了我很大的触动。

  我省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平均年龄58.6岁,初中文化程度。农村大量有文化、有能力的年轻人弃农而去。我们说,农业现代化需要职业农民,但职业农民绝不是培养出来的,而是农业发展把有文化、有能力的年轻人吸引回来的。吸引的条件有两条,一是农业的比较效益,种田能够获取生产收益;二是承包土地的物权属性,土地这一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真正掌握农民手中,舍此别无他途。

  从土地确权着手

  实现耕者有其田

  这几年,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在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并就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发过多个文件。2011年2月,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工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依法赋予和保障农民的承包经营权。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再次发出《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提出确认农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这些《意见》无疑都是十分正确的,但有两个不足:一是农村土地是一个大政策,仅靠中央相关部门发文,行政执行力不够。实际上,土地确权工作的推进并不理想。二是土地确权政策不彻底,没有明确要求把农村承包地的经营权直接交到广大农民手中。

  我们必须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农村新一轮改革的突破口,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确权,把农村承包地的生产经营权直接交给农民;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赋予土地生产经营权一定的物权属性,确权后的承包土地可以抵押、可以有偿出租、转让等等。农村承包土地实现“两权”分离,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包括生产经营权和支配权)是农民的,真正实现耕者有其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