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缘起、纷争与整合

发稿时间:2018-11-07 13:51:39   来源:《社会学评论》(京)2018年第2期   作者:侯利文

  作者简介:侯利文,博士,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上海高校智库“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管理工程与科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工作学、社区治理。

  标题注释: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2批面上资助一等项目“城市社区治理中社会工作介入的整合性服务模式建构研究”(2017M62013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体制改革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16ZDA078)。

  “国家与社会”是社会科学界的基本命题之一,其缘起于西方的政治哲学论争,争辩地焦点在于,“社会先于国家”抑或是“国家高于社会”,洛克、孟德斯鸠与黑格尔开此先河。在学术史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经历了前工业化时期的“一元论”到“二元论”的演化,工业化时期的“对立性”与“同一性”的并存,以及后工业化时期“互动论”和“多元化”争鸣三个明显的演化分期。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乔尔·S.米格代尔(Joel S.Migdal)“社会中的国家”范式将国家与社会的研究转向了一个全新的问题论域和发展空间。无独有偶,肖瑛也从“制度与生活”的视角进行了综合性尝试,研究具有启发性。而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与社会的理论范式与方法进路又开始了新的整合性尝试,一系列中观和微观角度的研究产生并逐渐实现了国家与社会研究中“宏观议题的微观切换”。

  但整体来看,经典研究之后的国家与社会研究也明显呈现了一种“边际效应递减”、学术累进趋缓的困境。①那么,国家与社会的发展到底历经了一种什么样的理论路径,其缘起与发展,其纷争与对立,其整合与反思各自解决了什么问题、又面临着什么新的困局,如何在此基础上进行拓展与深化,本文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回答。文章以学术脉络的阶段分期为主线,围绕“国家与社会”的知识生产,进行学术梳理、对话与反思,并重点与“社会中的国家”与“制度与生活”等综合性的尝试进行对话,以期为突破现有的研究瓶颈贡献学术力量。

  一、从“一体论”到“二元论”:国家与社会的初始缘起

  国家与社会的初始缘起,主要指涉前工业化时期的时空场域,其基本特征为,从“一元论”到“二元论”的发展与演化。此一时期的整体社会特征为,工业化和城市化尚未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低,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都极为简单,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古希腊与古罗马的思想家眼里以朴素的“一元论”为主,直到中世纪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才开始出现了国家与社会“二元论”的萌芽。

  (一)社会发展历程中的“国家与社会”

  就社会的发展演化而言,原始社会中人类的生活方式以群居、游牧为主,国家尚未形成,社会的分工也主要以性别为主,分化极为简单,整体社会浑然一体,国家与社会处于原始的“同一”状态。随着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分化加剧,矛盾不可调和,最初的国家(城邦)开始出现,人类也由此进入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一时期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城邦时期和国家时期两个阶段。城邦时期国家与社会职能没有具体的划分,社会生活就等同于政治生活,国家作为唯一的政权组织形式,主导社会的一切活动,以战争(争夺土地和人口)为口实担当了社会领域内的一切职能和活动组织,呈现为国家(城邦)军事化,社会国家化的混沌状态,国家与社会实质上也是同一的。

  随着近代意义上国家的产生,社会也由此步入了封建时代。比如古代中国,中央集权下大一统的封建专制国家早在公元前3世纪就已形成,出现了“庙堂之高”和“江湖之远”的分化。但是封建专制国家中王权对社会的控制和渗透时刻在持续着,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谷风之什·北山》),高度专断的王权(皇权)实现了对社会的全面垄断与高度控制。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国家与社会虽有分野,但仍是同一的。

  直到中世纪,国家与社会进一步分离,尤其是“教会”,在国家政治和俗民生活之间的出现、崛起,并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发挥作用,推动了社会与政治组织的深度分化,这就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论”思想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二)思想演化进阶中的“国家与社会”

  从思想史的发展来看,国家与社会的演化也经历了从“一元论”到“二元论”的转向,这本质即是对国家与社会“同一”的社会现实的理论映射,也是此一时期政治哲学家对“国家”与“社会”认识上的模糊与单一的思想研判。“欧洲文明之子”亚里士多德通过对这一时期形成的城邦国家的理论分析,提出了他的“国家理论”和蕴含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经典论断——“人天生是一种政治性动物”(亚里士多德,2003:4)。他认为“国家就是社会,社会就是国家,国家是公民的国家,社会是国家的社会,两者是融为一体的”(王建生,2010)。“‘国家’(城邦)是‘等同的人们’为了‘达到最优良的生活’而结成的联盟,是一种以实现‘最高的善’为目的的最高而包含最广的社团”(李世书,2005:240)。此即为国家与社会关系最为原始的理性判断。

  作为过渡的中世纪神学家,则从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以及教会的崛起中得到了思想上的灵感,形成了初步的“神圣国家”与“俗世社会”的“二元论”。国家与社会关系也由此开启了“二元论”的新时期。

  二、两大范式: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经典陈述

  18世纪发生了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两个重大事件。一是法国的资产阶级大革命以及思想启蒙运动,二是英国的产业革命以及随之而来的工业化进程。这两股浪潮一经产生,就以摧枯拉朽之势在西方社会掀起了思想解放、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一时间,经济结构迅速分化,社会结构与分层结构也实现了多元化和复杂化,人们的思维结构也日趋开放和自由。此一时期,国家与社会各自演化,在外部因素的巨大影响下,其关系也由此进入了“二元对立”的经典时期。

  (一)以启蒙思想家为代表的“社会本体论”

  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反对封建神学成为理论界面临的首要任务,市民社会理论成为启蒙思想家们反对封建神学的重要武器。其中,亚当·斯密最先从古典经济学的角度,为近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理论提供了经济学上的论证和发生学的理据。他提出了“看不见的手”的著名论断,“赋予经济活动以完全的、充分的自由,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活动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下会自然而然地增进全社会的利益。只要国家不干涉,个人就能最合理地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资源”(王建生,2010:71)。这就是说他主张作为经济领域的社会是独立于作为政治领域的国家的,市场的规律可以有效调控经济领域的活动秩序,实现“市场可能”命题,个人只要遵循经济规律就可以实现社会领域的有序。这就为国家与社会的功能边界提出了新的论断,破除了“国家全能”的神话。

  启蒙思想家们则从社会契约的角度为市民社会的存在张目。他们认为,国家与社会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组织形式,社会先于国家而产生与存在,高于国家;国家是人们让渡权力,通过契约达成的结果,国家受社会的制约。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尽管享有种种权利,但是留在其中的情况并不良好,他们很快就被迫加入社会”,人们“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洛克,1964:77-78)。由此,形成了公民社会和国家。由此观之,市民社会是先于或外于国家的,实质上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国家对市民社会只有工具性的作用,是人们基于契约而自愿让渡权力的结果。

  (二)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本体论”

  18世纪末,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思想家一反启蒙思想家“社会先于并决定国家”的理论界说,提出“国家本体论”的论断,也由此开辟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的“国家中心论”进路。

  黑格尔是第一个从思想史的角度系统提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并加以论证的人。他在1821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中系统地阐释了自己的市民社会思想。首先,在方法论上,黑格尔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类比为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其中“普遍的国家,市民社会则具有特殊性”。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黑格尔,1961:309)而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黑格尔,1961:253),国家具有普遍的利益关涉,具有普遍性。因此,市民社会的目的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而国家则是为了全民的利益而存在的,具有普遍性,是市民社会的目的。其次,就具体的观点而言,黑格尔的“国家本体论”思想包括三个核心论断。其一,国家具有普遍性,市民社会则指涉特殊性(如上所述)。其二,国家与市民社会不是决然对立的,而是可以相互统一的。但是他接着指出,国家与社会相互统一的地位并不是对等的,“只有国家才能有效地救济市民社会的非正义缺陷,并将其所含的特殊利益整合进一个代表普遍利益的政治共同体之中”(王建生,2010:72),这就意味着统一是非对等条件下的统一,国家具有至高无上性和功能先在性,他强调“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原则。其三,从价值论的角度看,黑格尔认为,国家本身即是目的,是价值所在,而个人和社会是为国家而存在;个人的自由与权利,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只有在符合国家期望和目的时才可能是有意义的,他赋予了国家相对于个人与社会的“本体优先性”和“价值中心性”(王建生,2010)。

  由此观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流变呈现出了多变的特征,哲学家围绕它的深耕也产生了丰富多彩的理论洞见和思维路向。但其中主流是国家中心论和社会中心说。这两大范式是工业化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界说,而且也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主流分析范式,从“一元论”演化而来,又形塑和建构着国家与社会范式的后续演化,成为人们思考这一问题的基本出发点。但任何范式都有其分析的效度与适用的范围以及解释的效力,忽略了对范式本身的研究,或是滞后于社会的变迁实际抑或是缺乏了对范式的反身性对话,必然遭遇“范式的神话”与“范式的固化”,造成范式的“无意识运用”,无益于范式的进一步更新与发展。由此,我们需要对“国家与社会”范式的研究展开反思与对话。米格代尔开启了先河,而新时期肖瑛的“制度与生活”的视角也提供了启发。而这也就构成了我们接下来学术钩沉和扩展式想象的内容。

  三、综合范式的尝试:后工业化时期国家与社会的新趋向

  国家与社会因其理论视域的广阔和分析维度的多元引发了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众多学科在这一问题上的交叉与互动,在思维的相互激荡中呈现出多元化的动态争鸣与理论纷争。

  (一)社会中的国家:国家与社会的相互改变与相互构成②

  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米格代尔的开创性工作是不容忽视和低估的。其创造性的工作可以被概括为两方面:其一,独一无二国家观的建构;其二,过程导向分析进路的演绎。

  米格代尔是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华盛顿大学亨利·杰克逊国际关系学院讲座教授,早年师从亨廷顿,并深受艾森斯塔德、希尔斯等大师的影响,毕生致力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在反思和对话的基础上,看到了韦伯式国家观的“简化论”倾向,进而以经验研究为基础,建构了一个全新的国家定义,提出了独一无二的“国家观”。同时结合过程性的视角,从方法论的角度建构了“社会中的国家”分析路径,从“国家与社会”相互作用与相互改变的“二重性”过程出发,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解为是一种随着时空、场域的转换而不断变化中的“关系实践”,继而实现了对“社会中心论”以及“国家中心说”单向度的纠偏,深化了对复杂社会现实的认识和理解,开启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的新时代,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蕴。

  (二)制度与生活:制度嵌含与国家社会关系的日常化

  20世纪90年代“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经由西方汉学者的引介而进入中国,正是由于这一分析范式与中国社会转型实际的高度契合,它迅速进入了众多学科学者的视域中,短短几年间,就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③但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发现,国家与社会的视角在中国的运用更多的是规范层面的,这一宏观视角对于发生在当下中国“前所未有的大变局”难以有效描述、解释和预测,难以捕捉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日常真实。这就需要进行理论的反思,找寻替代的可能。肖瑛即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反思的。

  1.反思与论辩:国家与社会的性质界说

  从字面意义上讲,国家与社会的研究,涉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判,其前置的预设就是,关于“国家是什么,社会是什么”的基本判断。而对这一基本判断的认识明显地受到人类思维方式和想象结构的左右。对“国家”与“社会”的实体论和整体论判断是早期实证主义社会科学的基本思维方式。在这一思维方式下,其一,预设了两个范畴。即“国家”与“社会”,这两个范畴都被想象成“虚构的存在”,而且是一种均质的实体和系统,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外在的独立性,独特的内部构成和运作逻辑。其二,提出了一个模型。即关于国家与社会两个范畴关系的判断。与人们思维结构中的“二元论”相对应,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就被演绎为“国家”实体与“社会”系统的二元对立,“社会中心说”与“国家中心论”即是其学理表征。

  但是后实证主义引发了人们思维结构的变迁,社会系统论与整体论也遭到质疑。“国家”整体与“社会”系统也面临了“被解构”的风险。同样,“国家是什么”“社会在哪里”再次成为“悬案”。国家中心论与社会中心说也因其实证主义的系统论基础而遭到了反思与批判。

  就“国家”解构而言,米格代尔具有开创性。与韦伯的国家定义不同,米格代尔实际上是提出了认识“国家”的两个视角(乔尔·S.米格代尔,2013:23)。其一,国家是一种强大的观念,强调其整体性,它界定清晰、高度统一,且能够被单一的措辞所言说;其二,国家是一系列松散联系的实践碎片,是对整体观念国家的解构,强调实践性,它异质模糊、丰富多样,只能通过多元、矛盾实践以及各个不同部分之间的联合互动与比较中得到认识(乔尔·S.米格代尔,2013:23)。这就意味着国家具有观念上的整体性和实践中的多样性,但绝不是一个均质的实体,忽视国家的层级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对国家与社会互动的认识以及国家能力的判断都将是片面的、单一的和被遮蔽的。

  对“社会”系统性的强调也经历了同样的质疑。迈克尔·曼在《社会权力的来源》提出,社会多呈现为“多重相互叠压和交织的权力的社会空间网络”形态,完成了对一元、整体的社会系统的否定。“社会不再是一个边界明确、纲举目张的统一体,而是由各种‘行动者网络’构成,多中心、充满矛盾和张力”(肖瑛,2014:89),社会是一种充满张力和角力的复杂的场域。换句话说就是,社会的构成是极度复杂的,瞬息万变的。任何对社会的单一想象和静态言说是不能达致对社会的准确把握的。尤其是身处后现代解构主义的思潮中,“社会”更是变得扑朔迷离、难以描摹,唯一可行的就是在过程的关注中把握“流动”④社会的复杂性与多面性。

  2.替代性视角的提出: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

  在上述批判性反思的基础上,学界开始了建构替代性视角的尝试。其中肖瑛(2014)《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中国社会变迁研究的视角转换》(以下简称“肖文”)的努力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一方面,肖文从方法论的角度对“过程—事件”(孙立平,2001)分析方法与“结构—制度”(张静,2000)分析方法以及“多元话语分析”(谢立中,2007)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中的方法效度进行了批判与综合;另一方面,从内容维度的角度对既有的实证研究聚焦于宏观制度变迁,而相对忽视或是将深层次的文化机制变迁的模糊化操作进行了钩沉,并从常人方法学的案例透视中汲取灵感,创造性地提出了“制度与生活”的分析路径。

  就该分析路径的基本内涵,肖瑛阐释如下:“‘制度’指以国家名义制定并支持国家的各级各部门代理人行使其职能的‘正式制度’(formal institutions)。‘生活’指社会人的日常活动,日常生活(everyday life)既是实用性的、边界模糊的(如各种偶然出现或权宜性地生产的利益、权力和权利诉求及应对策略和技术),又是例行化的、韧性的(如托克维尔用以表征一个社会基本情感结构的‘民情’(mores)及各种‘非正式制度’或曰‘习惯法’)。”(肖瑛,2014:92)就具体的分析内容而言,肖文指出了“制度与生活”关系的三个方面,其一,“制度”的非完全宰制。国家的层级化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以及“制度缝隙”的存在,为“生活”的逻辑和实践的策略的侵蚀提供了成长的机会空间。其二,“制度”与“生活”的相互嵌入与形塑。制度与生活并非简单地对立关系,制度一经形成就以改造和规范生活为己任,但是这一“改造”是置于“生活”浸淫中的改造。这一逻辑上的“先在性”就构成了制度实践者意识中的“行为惯习”和“前见”,进而使得“改造”显得扑朔迷离。其三,“制度”的策略应对。面对着“生活”的销蚀,“制度”的实践必然是策略性的。它既可以依托自身的“合法性”(正式性)来吸纳非正式生活中的“积极因素”,将其建构为自身的一部分,从而实现制度的优化;也可以通过消极回避的策略来维持自身的“名存实亡”和“象征存在”,等待着制度的更新换代。

  此外,肖瑛认为制度与生活上述复杂局面的呈现,本质上是由制度代理人以及生活实际参与者的异质与复杂决定的。而处于正式制度与生活领域之间的,正是各类正式制度的代理人与生活实践的实际参与者⑤。这样,制度与生活的互动就演化为行动者对正式制度与习惯法的身体化实践过程⑥。而行动者就成为“制度与生活”互动与交织的真正承载者,也正是通过“行动者”的引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被行动者所置身的“制度与生活”所替代,宏观的视角实现了微观上的切换⑦与非连续性的链接。这样,肖瑛通过沿袭吉登斯“结构化理论”所提用的丰富想象力,将“国家与社会”的系统论想象还原为实践中的分殊,既超越了“国家与社会”二元论的窠臼,也通过回归生活和找回实践的尝试,将日常生活实践与宏观社会结构变迁进行了链接,为探究社会结构变迁的微观动力机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释(肖瑛,2014:95),实现了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的转变。

  3.回归生活的努力与启示

  制度与生活,以具体的制度实践为分析蓝本,以事件为中心的条分缕析来洞察宏观制度的起源、变迁与操作,在实践中展开的与其他制度丛以及不同生活主体的相互渗透与形塑。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其要者有二:一是对行动者的找回;二是对回归生活的强调。

  就其前者而言,在制度与生活范式中,行动者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分析对象,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制度与生活之间的总体性紧张。制度与生活的关系实践就是以“行动者”——正式制度代理人和生活主体——为中心的实践过程。这一实践过程具有两个重要面向:一方面,行动者通过各种策略的权变性应用创造形式以迎合正式制度的要求,是被动合法化的过程;另一方面,行动者采取变通、非正式运作的方式,运用“生活中的资源”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日常反抗”以与正式制度进行着博弈协商,是主动合法化的过程。正如肖文中所言,“正式制度与生活领域的关系必然具象化为浸淫在不同正式制度与民情以及习惯法中、有着不同生平的行动者之间的互动”(肖瑛,2014:102)。

  就后者来说,对日常生活实践回归的强调,使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论说空间发生了切换,在某种程度上使“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成为可能。制度是正式的制度;生活,是非正式的民情与习惯法。制度与生活实质上是生活化的“制度”或是制度化的“实践”。其实,从理论的性质上来看,国家与社会属于宏观层面的理论,制度与生活则是针对“国家与社会”单一维度上的操作化⑧,属于相对微观层面上的理解。宏观理论旨在提供思维向度以启迪社会学的想象力;微观理论则重在解释与分析社会现实,具有较强的现实对应性。从理论性质上看,国家与社会已成为认识转型社会的一个重要理论工具,制度与生活则开启了“从主体到规则(制度)”的研究转型。

  总之,肖瑛通过回归生活、找回行动者的尝试,建构了“制度与生活”的范型,实现了对被国家与社会视角下所遮蔽的中国社会变迁复杂机制的认知,具有重要的方法论启示。但是正如上述的分析所言,单一维度的操作化,能否被用来替代“国家与社会”研究视角下所昭示的理论向度,这是尚需进一步考量的议题。更深入的拓展在于结合具体场域所进行的分析维度的建构,正如肖文中所言,“制度与生活提供的只是一个一般性的切入点和分析框架,其具体运用应该是基于具体的社会背景建构相应的分析维度”(肖瑛,2014:103)。

  四、国家中的社会:迈向国家与社会的中国范式

  自米格代尔提出“社会中的国家”之后,“国家与社会”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互动的过程性视角开始被涵括进“国家与社会”的分析中。但是“社会中的国家”可能只是西方话语映射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虚幻图景,与中国的历史实践和现实经验不符。在中国的基层社会中,可能“国家中的社会”是更为真实的存在(侯利文,2016a)。

  实际上,从“社会中的国家”到“国家中的社会”,绝非一种装饰性的使用和语言辞藻上的故弄玄虚。它是以中国为中心,以中国为方法的学术自觉。社会中的国家,在中国情景中的运用可能会遭遇效用上的折扣和方法上的挑战(侯利文,2016b)。而国家中的社会,从方法论取向上,可以融合“主体—关系”和“策略行动”以及“过程事件史”的视野。一则,可以避免运用“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时出现的“单向度”制度解释的倾向,避免将“国家”与“社会”这两个分析单位作“整体化”和“实体化”处理,进而揭开掩盖分别发生在“国家”与“社会”内部的差异、分歧、冲突与互动的丰富图景;二则,通过对具体实践过程的展演,借助于对社区场域中事件过程的现实描摹,在动态中揭示事物的“隐秘”部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具象化,不仅可以将微观行动研究难以整合的行为模式包括在内,而且以往在宏观分析的国家社会关系框架下遗漏的影响因素也可能被呈现出来,而这些因素或许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实践(将“国家治理转型”作为自变量,分析其对“国家社会”关系的影响,也是一个很好的研究切入点。尤其是,国家治理转型的不断推进,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以及社会层面上正在发生的变化背后所蕴含的“国家—社会”关系变化的研究)。对“国家中的社会”研究范式而言,既是为了破除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国家与社会的整体性、一体化假设,既非“社会中心论”,也非“国家中心说”,同时也不同于“社会中的国家”的本体论域,而是基于“社会”嵌含“国家”势力中的中国现实,国家作为多元的构成在社区治理中是时刻保持“在场”的,体现为现实中国家性与社会性的彼此的互动与渗透,交互作用和因果影响,同时,还是一种随着时空、场域的转换而不断变化中的“关系实践”,这就为本来宏观抽象的理论思辨注入了具象的实践文本,这一切换所得到的研究进一步为“国家与社会”的理论命题注入了中国元素,具有理论自觉的意义。

  既然国家是层化的(米格代尔的启示),社会是丰富的(肖瑛的意涵),那么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就必然是多样的、动态的和复杂的。这也是任何单一的理论范式都难以准确描摹的。“社会中的国家”的尝试也好,“制度与生活”的努力也罢,抑或是“国家中的社会”,其实提供的也只是一个一般性的切入点和分析框架,其应用也要结合具体的社会背景和实践场域建构相应的分析维度,演绎出具体的理论命题,进而来透视国家与社会关系。这才是实现“国家与社会”范式转变的关键之所在。

  因此要获取对于国家与社会的认识,我们需要建构更具整合性、操作性分析路径。这一分析路径要能实现对国家与社会研究的具象化和可操作化,能从更为中观和微观的层面上来研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要融合“制度与生活”视角以及“社会中的国家”范式对过程性的重视以及对回归生活的强调,通过微观的主体实践、中观的关系互构,以及宏观的结构展演,实现对结构制度分析与过程事件分析的综融,对静态视角与动态维度的关注,以及对宏观结构与微观行动(者)的把握。从方法论取向上看,它融合了“主体关系”和“策略行动”以及“过程事件史”的视野,让国家与社会的研究可以日常化、具象化。从本体论意义上看,它提供的也只是一个一般性的切入点和分析框架,其具体的应用也要结合现实的社会背景和实践场域建构相应的分析维度,演绎出具体的理论命题。从这一意义上讲,“国家中的社会”要获得更多的分析性价值和意义,尚需要更多学者的持续对话与互动。

  注释:

  ①刘安(2015)在《当代中国城市基层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及其学理反思——基于政治社会学视角的分析》也认为,“国家与社会”的研究日益陷入一种同质生产、难以取得理论突破的境地,并从范式引入的学术背景、已有研究的爬梳、理论上的困境与突破进行了富有创造力的论述。拙文《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变迁、现状与反思》(侯利文,2016b)也持相同的观点。

  ②详情可参见《社会中的国家:迈向国家与社会的综合性范式》(侯利文,2016a)。限于篇幅,在此不做展开分析。

  ③有关“国家与社会”在20世纪90年代取得的学术成果,可参见,郑卫东的《“国家与社会”框架下的中国乡村研究综述》(《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第2期)与何海兵的《“国家—社会”范式框架下的中国城市社区研究》(《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的相关论述。

  ④鲍曼用“流动性”来概括现代性的多变性。其实,社会也是处于流动中的。从而,对流动社会的认识,过程性是一个有效的视角。而这也构成了笔者下面建构分析范式的一个重要出发点。

  ⑤肖文认为,正式制度的代理人就相当于韦伯笔下的“官员”,而生活主体则是日常生活中的正在经历和过活的现实中的“人”。

  ⑥这一过程可以被理解为,“不同行动者对不同制度做情境性和权宜性的诠释和援引,不同行动者间关系的推进,以及不同制度间的纠缠——包括在同一行动者的心智结构中的碰撞或无意识的共存。在这些纠缠中,制度本身在改变,行动者间的权力关系也在发生变动,行动者的认知亦会不断再生产,从而在制度和民情两个层面推动社会变迁”(肖瑛,2014:92)。

  ⑦笔者这里使用的是“切换”,而不是肖文中的“转换”,是因为笔者认为,国家与社会同制度与生活是层次不同、性质相异的理论范式。“转换”意味着联系性和平稳性,而“切换”则表征了断裂性与突兀性。也正是在这一点上,“制度与生活”对“国家与社会”的替代显得不是很成功。行动者在“制度与生活”的分析路向中某种程度上是被忽视或是弱化的。

  ⑧这个单一的维度,指的是“制度”。而为什么说是单一维度上的操作化,这是因为,在肖瑛看来,制度是正式的“制度”;生活则是非正式的“制度”。这样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某种程度就被置换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民情之间的关系,而在针对制度(变迁)的分析中,行动者是很容易被悬置或是弱化的。而此则构成了笔者进行“制度与生活”范式修正的思考前提。

  原文参考文献:

  [1]黑格尔,1961,《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侯利文,2016a,《社会中的国家:迈向国家与社会的综合性范式》,《社会学评论》第6期.

  [3]侯利文,2016b,《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变迁、现状与反思》,《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期.

  [4]刘安,2015,《当代中国城市基层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及其学理反思——基于政治社会学视角的分析》,《社会学评论》第6期.

  [5]洛克,1964,《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6]李世书,2005,《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嬗变及其发展趋势》,《理论月刊》第1期.

  [7]乔尔·S.米格代尔,2013,《社会中的国家——国家与社会如何相互改变与相互构成》,李杨、郭一聪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8]王建生,2010,《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流变》,《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期.

  [9]肖瑛,2014,《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中国社会变迁研究的视角转换》,《中国社会科学》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