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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见新闻出版总署及时“护法”

发稿时间:2011-07-04 00:00:00  

  各级政府机构和公权部门,都应自觉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新闻法规,莫把舆情当敌情,“黑名单”思维,可以休矣

  针对国际记者联会指责我国政府某些部门拟建立记者“黑名单”一事和国内媒体炒作此事的问题,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27日重申:依照我国的法律和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媒体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我国政府从来不允许新闻当事部门、机构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据6月27日新华社电)

  新闻出版总署重申有关法律规定,很多人已经通过媒体报道了解了相关背景。现在看来,某部门拟建立记者“黑名单”,虽然还只是一个构想,也未必能够落实,但已经引发大规模质疑,甚至还引起了国际关切。该部门负责人随后澄清说,黑名单一说,有特定的语境和很多限定条件,他的本意是为了打击或者遏制“极个别有意误导人民的媒体记者”,后来的报道是媒体误导。不过,这也说明针对媒体记者的防范想法并非虚构,甚至存在“有罪推定”。但愿随后对此进行报道和批评的媒体,不会被列入黑名单。

  记者黑名单为何这么敏感?并不只是因为记者掌握媒体话语权,更容易替自己说话,而是因为记者作为一种职业,代表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上权利,是每个公民都有的,记者当然也具备。但因为职业关系,记者还被赋予了有保障的采访权、发表权等其他权利,一般来说,记者的调查采访也更规范更专业。因此可以说,保障媒体记者的权利,就是保障公众的“四权”。

  比如,食品安全问题就与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在揭示问题和推动进步方面,媒体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讨论关于食品安全和添加剂的问题时,不是先对无良企业下刀,而宣布要建记者黑名单,令人错愕。并且,提出这一大胆设想的部门,是最早设立新闻发言人的单位之一,也是新闻发言人制度试点部门。作为长期与媒体打交道的资深发言人,仍会不自觉产生“封杀”记者的想法,可见,所谓提高媒介素养、树立正确的舆论观,知易行难。

  事实上,当前对媒体记者防范和抵触的现象仍很普遍。正常采访受阻、记者动辄被打,仍屡见不鲜。前不久,新华社记者在河北香河采访非法征地,遭不明身份人员围困阻挠;可见这种防范思维有多普遍。

  在此情况下,作为新闻记者的管理和服务部门,新闻出版总署的态度引人注目。必须明确的是,设立记者黑名单的想法,如果真正落实,已经涉嫌违“法”。因此,作为记者的“娘家”,有必要理直气壮护“法”,维护媒体记者的合法权益。

  当然,不可否认有极个别媒体记者为了追求轰动效应,或者因信息不对称,存在报道失误和细节不准。对此,新闻出版总署也提出了公允的建议:对媒体报道不应该求全责备,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及时发布公开信息,积极开展正面引导的方式进行解释,不能设置障碍任意提高采访难度,更不能建立所谓“黑名单”限制记者采访。

  这么说,并不意味着媒体记者可以不受监督。媒体是一个面向大众的行业,在公开监督别人的同时,也把自己置于公众的监督视野;不同媒体的报道竞争,本身也是一种平衡;公众也会通过表达意见和购买行为,对媒体进行监督;对极个别涉嫌违法乱纪的记者,自然有相关部门和法律法规会追究他的责任,直至清除出记者队伍,但这显然不在新闻当事部门的权限范围之内。

  不只是新闻出版总署,各级政府机构和公权部门,都应自觉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新闻法规,莫把舆情当敌情,“黑名单”思维,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