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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教与乡治:古代善治因素

发稿时间:2021-07-26 14:26:10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张晋藩

行乡宴之礼,明长幼之序,敦亲睦之情

中国古代重礼制、序尊卑的礼法文化,上行之于朝堂,下贯彻于乡里。从周朝起,所实行的乡宴之礼,就是礼法文化的具体贯彻。

根据周礼,乡宴之礼,也就是定期举行乡宴,以和乡党之情,以明长幼之序,以叙伦常之亲。由于乡宴之礼有助于基层的稳定,所以受到历代统治者一贯的重视。《礼记·射义》中说:“乡饮酒之礼者,所以明长幼之序也。”《礼记·经解》中说:“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

汉明帝永平二年三月,“上始帅群臣躬养三老、五更于辟雍。行大射之礼。郡、县、道行乡饮酒于学校,皆祀圣师周公、孔子,牲以犬”。晋武帝泰始六年(270年)十二月,“帝临辟雍,行乡饮酒之礼”。明太祖洪武十六年,下诏颁行《乡饮酒礼图式》,每岁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于儒学行之。为了彰明教化,规范乡饮酒礼的举行,洪武二十二年,“命凡有过犯之人列于外坐,同类者成席,不许杂于善良之中,著为令”。清朝仍重视乡饮酒礼,历代皇帝均较为关注各地尤其是顺天府乡饮酒礼的举行,雍正元年,雍正帝特谕顺天府府尹:“乡饮酒礼,敬老尊贤之古制。近闻年久,视为具文,所备筵宴,亦多草率,尔衙门应加谨举行。”

乡宴之礼起到了明礼义、重伦序、宣教化、彰良善、黜奸邪、移风俗的积极作用。乡宴之礼历朝均无定期,或于正月、或于三月、或于孟冬,择吉举行,此项礼仪由周至清一直延续三千余年,可见其积极的教化作用值得认真总结。

善教化民,兴学育才

中国古代的政治家、思想家,从总结历史的经验中认识到,善教与善治密不可分。善教化民、兴学育才对于良好的乡治具有重要的作用。善教的内涵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一是明礼乐,正人心,敦风俗。

早在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并与政刑相结合,共同治国,形成礼法之治,造就了成康盛世,为后世以善教求善治提供了极为珍贵的经验。随着“乐以刑杀为威”的秦朝二世而亡,儒家礼乐之治成为意识形态的核心,以致自汉始迄至明清均以明礼乐作为善教的首要之举。

《汉书·礼乐志》强调,无论治身还是治国,都不可失于礼乐。“六经之道同归,而礼乐之用为急,治身者斯须忘礼,则暴嫚入之矣。为国者一朝失礼,则荒乱及之矣。”

礼与乐虽有功能上的差异,但就治国而言,二者是殊途同归的。《汉书·礼乐志》说:“乐以治内而为同,礼以修外而为异;同则和亲,异则畏敬;和亲则无怨,畏敬则不争。揖让而天下治者,礼乐之谓也。二者并行,合为一体。畏敬之意难见,则著之于享献辞受,登降跪拜;和亲之说难形,则发之于诗歌咏言,钟石管弦。盖嘉其敬意而不及其财贿,美其欢心而不流其声音。故孔子曰:‘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此礼乐之本也。故曰:‘知礼乐之情者能作,识礼乐之文者能述;作者之谓圣,述者之谓明。明圣者,述作之谓也。’”

对于礼之用,论者颇多,知之者亦众。对于乐之用,古圣先贤之所以津津乐道,就在于“乐者,圣王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导之以礼乐,而民和睦”。“王者致治,有四达之道,其二曰乐,所以和民心而化天下也。”

总而言之,明礼乐可以正人心,教风俗,序尊卑,和上下,使国家臻于善治。

二是重人伦,尽忠孝,爱国家。

中国古代进入文明社会之后,维系伦常关系的血缘纽带依然强固,伦常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并为宗法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深厚的基础。

儒家非常重视人伦关系,孟子曾尖锐地指出,疏于人伦教化与禽兽无异,他说:“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五伦之中以孝为先。孝作为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不仅是修身的重要信条,也是齐家的根本规范。正因为如此,有些王朝标榜以孝治天下,有些帝号也冠以孝字,如汉孝文帝、孝景帝、孝武帝。

在中国古代立法中,除不孝为重罪外,还出现了“不悌”“不睦”“不友”“不姻”“不敬祖”等新的罪名。隋唐制定的十恶大罪,不孝为其中之一,此项法律规定一直沿用至晚清修律止。法律除以严刑惩治不孝罪外,还赋予父母对子女的教令权和对不孝子女的送惩权,即请求官府代为惩治。

尤须指出,中国古代的思想家、政治家在提倡孝亲的同时,进而强调孝亲与忠君的密不可分,所谓在家为孝,在国为忠,由家而国,移孝作忠。孔子说:“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

在国家的制定法中,法律也严惩不忠于国家的反叛罪。在十恶大罪中,谋反、谋叛列于十恶之首,犯之者不仅本人处死,而且株连家族,其刑罚之严酷迄至明清愈演愈烈。国家不仅运用法律惩治不孝、不忠之罪,以强化孝亲与忠君爱国的意识,还借助儒家学说的传播与渗透,使孝与忠深入人心,成为不可动摇的道德信条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最终形成了中华民族孝亲爱国的民族精神。这就使得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相统一,个体在整体中的地位也由此而界定明确,这种民族精神有助于建立礼法控制下的社会秩序。

三是设学校,育人才,兴文治。

古之政治家、思想家,都积极主张设学校以育人才、以兴文治,这也是强国之本。

西汉成帝时下诏仿古之太学,选通达之士为博士,以传先王之道。汉元帝更以“尊师而重傅”为“国之将兴”的标志。《北史·刘芳传》以十分简洁的语言表达了设学校的重要:“夫为国家者,罔不崇儒尊道,学校为先。”宋王安石变法时,曾建议神宗兴建学校,改革贡举之法,得到神宗的支持。

明代基层非常重视乡学、乡教,“乡里则凡三十五家皆置一学,愿读书者尽得预焉。又谓之社学……守令于其同方之先辈,择一有学行者以教之,在子弟称为师训,在官府称为秀才。其教之也,以《百家姓》《千字文》为首,继以经史历算之属,守令亦稽其所统弟子之数,时其勤惰而报之行省,三年大比,行省拔其秀才之尤者贡之朝”。

清朝建立以后,雍正元年,礼部侍郎蒋廷锡疏言:“国家广黉序,设廪膳,以兴文教,乃生员经年未尝一至学宫。请敕学臣通饬府、州、县、卫教官,凡所管生员,务立程课,面加考校,讲究经史……”蒋廷锡的奏疏一则督励生员勤学经史,定期考核以定优劣;一则请立社学,年12以上,20以下皆可入学。此疏“下部议,从之”,显示了清朝对文教的重视。

总括上述说明善教对于乡治的重要。善教不仅需要国家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广而教之,更重要的是,使人自省,由正心诚意出发,进而齐家治国,直到平天下。能平天下,可谓达到了乡治的极致。

制定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维持自治,调动乡村的一切积极因素共同为治

唐宋以后,社会上广泛流行大家族的家法族规、家训族谱,如《颜氏家训》《义门陈氏家法》《永兴张氏合族禁条》等。

家法族规、家训族谱之外,还有大量的乡规民约,如宋代吕大钧《吕氏乡约》、朱熹《增损吕氏乡约》、明代王守仁《南赣乡约》、吕坤《乡甲约》、刘宗周《乡约事宜》等,其中以《吕氏乡约》最为典型。家法族规、乡规民约都是里甲老人和息争讼、管理家族和乡里事务的重要依据,属于民间法的范畴,成为国法的重要补充,在基层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当前制定的乡规民约中,既要汲取中国古代优秀的经验、智慧,也要摒弃与时代发展不适应的消极内容,对于乡规民约当中带有歧视性和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条文也要及时纠正和废除。

中国古代是一个疆域辽阔、民族众多的封建社会。为了管理县以下的广大乡村的民众,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为治。如聘三老以广教化,立啬夫以课农桑,设游徼以保治安,置乡官以理庶政,重里长、老人以掌民间辞讼。总之,以基层政权为主干,充分调动民间德高望重的老人、族长、士大夫的积极性,使之各展所长,共同治理,以使广大基层民众遵守国家法纪,重礼明伦,努力从事农业稼穑,以确保丰衣足食。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