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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宪章 张书林 :深化任期制改革势在必行

发稿时间:2015-04-27 00:00:00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钟宪章 张书林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是指用以规范、保障领导干部担任某一特定职务时间周期的制度设计、制度安排。为规范和推行干部职务任期制,2006年8月中央办公厅专门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2009年4月中组部又专门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干部职务任期规定保持干部在法定任期内稳定的通知》。
 
  经过近10年的探索与实践,各地对任期制的贯彻执行效果不错,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也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任期内的组织调动问题。《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了“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情形,应当任满一个任期。但是,长期以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届满以前被以“工作特殊需要”为由进行交流、调动、调整的情况仍然存在,在有的地方、领域、层面还相当突出,甚至可以用频繁调动来形容。这其中有的确实是因“工作特殊需要”而进行的调动,有的则是为丰富干部任职经历、阅历、履历、岗位历练而进行的有目的性、有针对性的调动。对任期制干部的组织调动如果过于频繁,将产生不良后果。其一,会给那些企图借助丰富履历而快速成长的投机钻营者以可乘之机,使得跑官、买官、卖官之风屡禁不止。其二,任期制干部大都是通过法定形式和路径选举产生的,他们在任期内的随意调动,就是对选举结果的不尊重、对选举法的不尊重。由此,将会损害党内选举、国家选举的权威,使得选举的制度设计在某些方面、某种程度上流于形式。
 
  任期内的履职不合格问题。由选举产生的干部在任期之内、任职期间,如果不能按照既定的规则、程序、标准去履行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怎么办?在这个问题上,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没有一个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解决办法。这就导致有的干部虽然在履职上是不合格的、不合规矩的、低效甚至是无效的,但是仍然长期滞留在领导岗位上,即所谓的庸懒散、占位不干事问题。因此,如何解决那些由选举产生的、带有特定任期的领导干部,由于履职不合格的退出问题,也是深化任期制改革必须要抓紧研究、配套解决的问题。
 
  任期过短易导致短期行为问题。《暂行规定》规定了党政干部在一个地方、单位和部门,必须任满一个5年任期。从干部干事创业、建树政绩的视角来说,主政一方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在5年任期内真正干出点政绩来,还是时间太紧了点。因为在5年的任期内,要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将发展蓝图变为实实在在的发展成果,而且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发展成果带来的变化、得到实惠,这些没有一个较长的时间作支撑恐怕难以做到。从逻辑上讲,如果干部任期过短,那么,为了在短期之内出政绩,他们必然要去追求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如此一来,就难免会干出一些劳民伤财的事情来。
 
  任期届满离任审计滞后问题。目前,任期制干部的离任审计存在着滞后的问题,多数情况下都是已经在下一个岗位上任职到位了才开始进行审计,存在着“先提拔、先任职,再审计”的问题,这就事实上出现了干部离任审计滞后的问题。这种滞后往往又会使得有的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从近期查处的许多腐败官员身上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腐败问题往往不是主要发生在现任的岗位、职位上,而是主要发生在前一个、前两个、前三个任职岗位、职位上,这就很能说明问题。
 
  混淆选任制与委任制干部界线问题。根据《暂行规定》,任期制针对的是由党员、群众、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委全委会委员等选举产生的干部。因为选举是周期性的,由选举产生的干部必须是有一定任期的。任期制是选举制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从一些地方、单位、部门操作的情况来看,任期制的执行显然出现扩大化趋势——不仅涵盖选任制干部而且延伸到委任制干部,甚至出现了任期制的“全覆盖”,这实在是一种误读。
 
  针对干部任期制运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着力深化干部任期制改革势在必行。
 
  坚决贯彻执行任期制各项规定。《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五年”,“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这就说明,我们已经有了严格的任期制规定,现在需要做的就是将其不折不扣地维护好、遵守好、执行好。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的要求,不折不扣地抓好任期制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避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的走样变形。
 
  最大限度减少选任制干部在任期内的调动。《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2009年4月中组部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干部职务任期规定保持干部在法定任期内稳定的通知》中,针对一些地方执行干部任期规定不够严格,存在领导干部调整面较大、调整过于频繁等问题,就保持党政领导干部在法定任期内稳定的问题做了特别的强调和规定。要保证任期制的真正推开、实质推开,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保持任期制稳定的规定和程序,最大限度减少对有一定任期的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调动。其一,不要出格调动。有学者研究表明,依据正常程序,官员从科级升迁到正厅级通常要经历25年。所以,为保证优秀年轻干部的脱颖而出,我们允许在干部成长中的破格提拔。但是,干部的“破格”提拔,不等于要“出格”提拔,少数干部在任职期间内的频繁调动换岗,一定程度上就有出格嫌疑。其二,遵循法定程序。在一个任职周期内,出现领导岗位空缺,需要调动干部进行填补时,一定要严格遵循相关程序,视情况由党代会、人代会、党委全委会、人大常委会等依照程序作出决定、予以确认。
 
  强化干部任期内的政绩考核。任期之内的政绩考核,是促使具有特定任期的党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科学发展观,踏踏实实干事创业的动力机制。《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强化对干部任期内的政绩考核,应坚持不以GDP论英雄,注重从显绩与潜绩、当前与长远、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个人努力与政治生态等多重维度切入,形成对干部任期内政绩的综合客观评判,以激励干部更好地在任期内干事创业、建功立业。
 
  提前介入任期制干部的离任审计。建议干部任期届满、在奔赴新的岗位之前,由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其在任职期间的人财物安排使用情况,所处理的党务、政务、财务、事务等履职情况,进行综合全面的离任审计,在此基础上出具审计报告。只有离任审计证明“干净”的干部,才有资格纳入组织视野被调任更高任职岗位或下一任职岗位。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如果都能严格以此操作,就能够从源头上杜绝干部的“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真正形成干部“先审计、后离任”的局面。
 
  区分选任制与委任制干部的任期边界。选任制干部依靠选举产生,而由选举产生的干部必然是有特定任期的,必然要实行任期制。委任制的关键是要把真正有能力、有才华、有本事的人选拔任用到合适的岗位上去。委任制干部的产生是组织上、领导班子直接任命的结果,其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人岗相宜、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其所长”,而一旦被委任的干部达不到这些要求或者有更合适的人选,他们就要被换下来。因此,委任制干部是没有固定任期的。如果将选任制与委任制的界线人为混淆,那么,任期制的扩大化就在所难免,而这恰恰又是不合规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