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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云:强化金融消费保护 依法治理金融乱象

发稿时间:2018-02-05 09:50:50   来源:中国改革网   作者:陈少云

  近年来,我国金融消费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而蓬勃发展,消费形式多元复杂,交易规模日益庞大,金融消费的日趋活跃有效地促进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发展,同时由金融消费酿成纠纷冲突、个人极端案件和涉众型经济案件呈爆发式增长态势,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E租宝”、昆明泛亚事件,到逼得大学生自杀的“校园贷”,以及近期在微信朋友圈传播的一名女子在网络借贷平台借款6000元,几个月后竟要偿还90多万债务,导致该女子几次欲自杀的视频。这些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舆情热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各种金融乱象一方面给广大金融消费者带来无可挽回的财产损失和巨大精神伤害,如“E租宝”案件公开宣判后,相关利益受损人员仍继续在当地非法聚集或进京上访不断,埋下了社会不稳定的隐患。另一方面,金融乱象本质上都是变相非法的金融活动,背后普遍隐藏着诱导欺骗、借新还旧、逃避监管、野蛮暴力等性质,如部分放贷机构“嗜血”现金贷,年化利率高达600%,他们过分追求短期商业利益的扭曲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金融行业的道德,而且其触目惊心的利率和对公民财产和人身权利的侵犯,尤其是针对特殊人群、弱势群体暴露出资本掠夺性甚至黑恶势力特征,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一、强化金融消费保护是加强监管的核心要义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一种重要类型,是消费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拓展。相对于政府而言,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都是重要的市场主体,一方为消费者提供有价值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一方是金融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金融消费者是金融服务的“上帝”,保护金融消费者,就是保护金融机构自身,就是保证市场正当竞争和良好秩序。美国的次贷危机,起因于金融行业在供给侧提供的复杂有毒金融产品和服务,超出了需求端消费者的认识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从而加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引爆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表明,只注重对金融机构自身各项财务指标进行监管,而忽视对其行为的规范,同样会导致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基于危机后的反省和重新定位,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通过立法修法、调整金融监管架构职责、增设金融消费者保护专职机构等措施,提高金融消费者保护效率。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报告中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个带有全局性、总体性的重要论断,对于推进当前金融监管改革,提升金融服务的公平性、可得性和满意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金融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期待。我国金融监管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在完善以防范金融机构风险、系统性风险为目标的微观风险监管体系、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构建中国特色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使金融机构受到多维度监督,倒逼其增强审慎经营能力,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消费者之间形成相互依赖、良性互动关系,从而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治理金融乱象的利器

  金融乱象层出不穷的原因很多,既有金融法律规范滞后、监管缺失、执行不力、诚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也有金融科技变革过程中暴露出金融机构自身素质亟待提升、消费者不成熟不理性、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应从保护金融消费者着手,推动解决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和“最后一步路”问题,完善立法与监管,依法严惩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金融乱象进行全面综合治理。

  (一)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加快构建有效的法律体系,是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由于金融业务专业性强,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不对称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应当得到专门法律的保护。在立足平衡消费者保护与金融行业利益的基础上,借鉴金融市场成熟国家的经验,出台《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一是从法律上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将可能涉及消费者保护问题的金融交易,以及类金融机构和一切具有金融属性的服务纳入规范范畴,为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修订、统一规则提供有力的基本法依据。二是强调依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是保护消费者的有效措施,既要鼓励在监管指标考核和金融产品和服务环节中充分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又要遵循“法律至上”原则和“收益风险对称”的市场规则,防止因过度保护消费者出现损害法律尊严或出现刚性兑付问题。三是健全合格消费者制度,明确金融机构依法降低或者豁免性条件,赋予专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律地位,融合各方面监管资源,明确监管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法定权限,从立法层面对金融消费形成正面而直接的保护。

  (二)构建立体多元的金融消费保护机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面广,需要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的有机结合。一是科学规范审慎监管、行为监管职责,确保各类机构特别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监管权、检查权、执法权和公益诉讼权,以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安全权、尊严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权益。二是坚持底线监管、刚性监管。所有金融的业务必须持牌经营、接受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禁止非持牌机构直接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消除各类市场主体打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创新旗号从事变相金融业务。对小额消费借贷、抵押品赎回与处置业务、债务催收公司,以及各种非传统金融业务或准金融业态能“管得住、穿得透”。三是健全金融监管机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业协会和金融纠纷调查机构等在内的立体多元机制,建设统一的投诉平台和相关数据库,实现投诉信息共享,提高纠纷处理效率。四是完善消费者保护救济机制,借鉴国外成功的金融消费者救济基金制度,用于救济无法获得赔偿的金融消费者。

  (三)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严重诱导欺骗、隐藏高利盘剥等非法金融或类金融活动。对于当前乱象中严重影响公平正义的金融毒瘤,要坚决予以铲除,依法稳妥处置风险、严防风险交叉传染,切实维护法治权威和社会稳定。禁止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利率畸高(超过年36%)的高利贷及其野蛮催收、暴力催收和泄露消费者隐私等行为。对于重大跨区域性案件处置中存在障碍和瓶颈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必要时采取专项整治和严打行动,还金融市场一片清朗的天空。健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测预警和举报奖励制度,并及时回应消费者关切和诉求;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健全不同类型的刑法规制模式,完善刑事民事交叉的实体问题和涉案资产追赃挽损程序,有效维护金融安全、提升效率与依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四)实施金融消费文化战略。风险文化是金融的灵魂。金融创新提升了金融便利性,广大消费者自主金融事项会越来越多,但限于消费者的认识、非理性决策以及金融机构自身利益等原因,消费者往往低估风险导致利益受损,进而引发矛盾纠纷。实施消费保护不是保护消费者不承担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要科学实施金融消费文化战略,加大金融法律和专业知识的教育宣传。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媒体等方面要依法承担各自职责,提高全社会金融素养、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复杂性金融产品和服务及特殊群体提供足够的指导帮助;教育机构要对大中专学生有针对性开展金融知识教育;金融机构要完善风险信息披露和投资人适当性制度,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透明度,将企业战略、声誉价值和消费者保护紧密挂钩,树立正确持续的发展理念。

  (五)以普惠性引导金融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普惠金融有关要求,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可得性、满意度,有针对性缓解中低收入人群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引导金融机构重视金融消费的多元性与差异性,创新服务渠道,拓展服务深度,做好校园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等获得必要的、及时的基本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现对特殊人群和弱势群体的宪法性保护原则。(作者单位:国务院应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