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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尚全:保护私有财产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一致性

发稿时间:2018-11-05 12:28:53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高尚全

  按:2004年9月24日《人民日报》刊发的高尚全教授题为“保护私有财产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一致性“文章,至今仍有借鉴意义。现摘发如下:

  今年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对宪法进行的第四次修改。其中一个主要的变动就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现行的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作了修改,把原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修改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范围由列举方式变成概括方式,二是增加了征收征用制度的规定。对比修改前后的内容可以看出,修改后的宪法加强了对私有财产和个人利益的保护。原宪法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合法财产,却并未列举生产资料。而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有产者越来越多,除劳动收入以外,还可以拥有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并获取收益。鉴于此,本次修改不再采用列举的方法,而是直接规定保护范围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包括一个公民所有的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和利益,既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如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投资收益、各种无形资产等,这就明确地扩大了保护范围。虽然以前刑法、民法通则中都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在私有财产保护上表述得含糊不清,基本法、单行法表述得再清楚,就整个法律体系而言,私人财产仍然无从真正获得完整的法律地位。这次在宪法中明确提出“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对私有财产权利的承认和尊重,这大大提高了私人财产权的地位。

  修改后的宪法对私有财产和个人利益的保护还体现在明确了征收征用的三个条件:第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第二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第三是必须予以补偿。这三个条件就是要约束政府的行为,如果没有这三个条件,政府可能动不动就借口征收来侵占个人的财产,侵犯个人利益。现实的情况是,不满足三个条件的征收征用时有发生。在法律上,"社会公共利益"是有严格界定的,指的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如机场、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公共图书馆、灾害防治、国防、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以及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而"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旧城改造"、"商品房开发"都不是社会公共利益。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把开发区、商品房、科技园区、旧城改造等项目也作为社会公共利益,把土地使用权征收后出让给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强行拆迁时有发生,而不是按照拆迁补偿协议进行。并且拆迁后补偿资金迟迟不到位,或者不能足额补偿的现象经常发生。这都是和宪法原则相抵触的。这种征收征用,维护的不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是部分企业的商业利益或者个别官员的个人利益,是以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为代价的,降低了政府威信,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宪法修正案将有力的制约这一现象,维护征收征用中的私有财产和群众利益。

  有人因此担心私人财产权地位的提高将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并进而担心公有制也将受到挑战。其实,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这次修订宪法只不过是强调私人财产对于公民的重要意义,强调国家根据法律保护私人财产而已,因为我们以前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不到位,对个人利益的重视不够。并且,保护私有财产,维护个人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存在一个内在的统一关系。做为一个法治国家,我国通过完善法律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长期稳定,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以及社会文明程度的普遍提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的,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的。

  从概念上讲,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公共利益是一致的。因为并非只有公共财产才是社会财富,私有财产本身也是社会财富的一个部分。在高度社会化的今天,个人活动已经离不开社会,个人的生产、消费就是这个社会大机器运转的一个部分。我们要突破单一的财产观念,树立全社会的财富观念。应当看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的快速增长、比重的不断提高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是一个必然趋势,所以我们的目光不应仅仅盯在国有财产增值,而更应注意全社会财富的增长,国家、政府要创造环境,维护全社会财富的增长,千万不要有恐富症。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民富国强的社会主义社会。从小的方面讲,我们是为个人积累财富,但同时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我们也是在为社会积累财富。由私有财产参与的社会再生产本身就是为社会生产财富。正如亚当·斯密所说,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促进了全社会的福利。企业创造的财富名义上是企业所有者的,但也是社会的财富。特别在生产高度社会化的今天,出现了新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制、合作制和混合所有制的出现,资本股份化、证券化,这样就出现了财富的公众化和社会化的趋势,非公有企业的发展壮大实际上也是公众财富增加的过程,同时,公有制形式正在多样化,股份制是今后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所以民间资本的介入,实际上意味着这种混合经济的形式正在发展,这也是公有制发展壮大的新形式。

  从静态的角度来看非国有企业的贡献,保护私有财产和维护公共利益是一致的。从直接贡献来看,非公有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贡献越来越大。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25年来已经使中国社会形成了大量的私人财富和大量的非公有企业。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经超过1000万家,其中大部分是非公有企业。他们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很大,创造了全国一半以上的GDP,上缴税收则达到43%,创造了出口量的60%,提供了城镇75%的就业岗位,并且成为新增就业特别是吸收下岗职工的主要渠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非公有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保护非公有企业,保护私有财产就是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发展。从间接贡献来看,企业所有者获得的利润固然是社会财富,但其创造的财富还应包括职工工资、税收、就业等许多内容。一个企业的良好发展必然带动一方经济的发展。非公有经济越发达,上缴税收越多,国家财政支出能力就越强,政府就能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这也是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民富才能国强,保护私人财产,发展非公有制也是对社会财富和经济发展的贡献。

  从动态角度来看,加强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对发展社会经济,维护公共利益是必要的。人民是创造财富的主体,但是创造财富需要良好的环境。只有为社会中一切合法财产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才能坚定民营经济长期发展的信心,才能形成高效运作的市场竞争环境,才能最终为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提供持久的动力源泉。“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的有力保护,人们对自身的财产权的实现几乎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其财产就不是恒产,也就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业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以前,由于我国对私产保护政策不明朗,在一些民营经济发达的地方,每有风吹草动,就有不少的企业主及其亲属向海外转移财产甚至举家移民,即便没有风吹草动,他们也愿意将财产在国外转一圈再回来,以外资的身份出现,因为外资能享受到更有力的保护。在这些人心中,总存在财富被剥夺的深层恐惧。于是出现隐瞒财富、转移财富、挥霍财富,唯独不敢进行长期投资的怪现象,甚至出现了一种所有权依附于行政权、并产生出权力资本的畸形形态,进而导致了社会的严重腐败。以上这些做法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只有明确对私人财产包括生产资料的宪法保护,才能在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现在私有财产权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使得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具有持续性和可预见性,使行政权力受到有效的制约,促使政府信用的确立,从而鼓励公民个人对其财产投资、经营和积累,便能够形成一种持久的激励机制,使其对财产的使用及收益产生高度的责任感,激发出其内在的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与能动性。投资者、企业家可以安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把企业做大做强;境外的投资者不用担心被任意没收财产;就是老百姓,随着经济的发展家产也会越来越多。这样就能够形成一种合理的财产秩序,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从而最大限度地加快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这将大大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和社会效率,增加公共利益。

  不过,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首先,宪法规定的保护对象是“合法的私有财产”,对于非法财产依然要依法追查。追查非法财产实际上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其次,国家在必要时可以征收征用私有财产。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在二者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原则。征用征收制度保护了公共利益,同时补偿原则也保护了私人利益,这使得整个社会的福利增加了。

  十六大上确立了建立小康社会的目标,提出“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保护私有财产,鼓励个人合法致富,勤劳致富,增加公民的家庭财产,让人们的生活殷实起来,将有利于促进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