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仍在不断扩大的城乡差距,政策的“着力点”应当放到哪里?根据中改院针对“三农”问题专家的问卷调查报告的数据,56.3%的专家认为应当把着力点放到缩小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上;20.2%的专家认为应当放到缩小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上;还有18.3%的专家认为应当放到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上。可见,专家更倾向于通过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来减缓城乡发展差距。
当前农民最关心、最急需、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比较集中。从问卷中可以看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98.6%的专家选择基本医疗卫生,93.0%的专家选择义务教育,90.7%的专家选择公共基础设施,78.5%的专家选择最低生活保障,63.1% 的专家选择农技支持,54.7%的专家选择就业服务。由此可见,在“三农”问题专家看来,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服务,是当前农民最关心、最急需、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基本公共服务。
我国近30年的改革实践也证明,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不合理,而非仅仅是供给主体的缺位。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各级政府的公共责任划分不清,供给主体错位;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薄弱,农民的参与不够。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负其责,分别提供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共产品。但在实际操作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划分并不尽合理,本应由上级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却强制下级政府提供,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等,导致下级政府事权大于财权,受财力限制,公共产品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致使产品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同时,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由政府与农民共同承担的公共产品成本,却完全由农民承担,造成农民负担沉重。实践证明,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约束,公共服务支出并不能随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实现同步增长。因此,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尽快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
从中改院专家问卷调查结果来看,政府应该提供给农民最关心、最急需的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医疗卫生、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就业、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等方面。
首先,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
——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央和省级政府要继续增加投入,减轻农民筹资压力;出台优惠政策,免除农村五保户、特困家庭的参合费,提高参合率;进一步完善保障办法,在保大病的同时,兼顾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水平,使农民就近能得到较好的治疗;促进医疗机构改善服务质量和降低价格,加强对医疗机构各项收费监督,切实减轻农民就医负担。
—— 提高农村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农民教育负担。目前农村(尤其贫困地区)面临的突出矛盾由“上学难”逐步变成“办学难”,主要表现在优秀教师流失比较严重,教学设备非常落后。因此,应通过中央和省级政府进一步的经费追加,逐步缩小城乡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的差距。此外,从农民接受多种教育的现实需求出发,采取社会救助、助学贷款、校企联合办学等方式,支持贫困家庭青年接受非义务教育。
——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央应尽快出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法规和条例,在民政部门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实施和管理;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社会保障标准。以县(市)为单位划线,统筹设计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从目前家庭养老体系的现实出发,应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兴办养老院,并采取多种形式吸纳社会资金(如福利彩票、社会捐赠等)来解决福利机构建设的资金筹措问题。
——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政策。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国家培训计划,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层政府可以采取与企业联合办学,促进农民有序流动;进城务工人员中,对低技能、收入无保障的农民工,宜考虑先在农村解决他们的基本公共服务问题,也可以采取措施提高其技能,待其有了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时,再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为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着力发展县域经济,振兴小城镇经济,积极引导农民向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渐次转移,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
——加大对失地农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合理确定征地标准,确保征地补偿款足额、及时发放给农民;可以考虑通过征收土地增值税,将征地溢价收入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范围,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医疗、就业等社会保障,解决其后顾之忧。
——继续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重点支持与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密切相关的乡村道路、农村水电、安全饮水等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公共服务水平。
其次,形成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机制。
——制定农村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战略规划。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最低标准,设置明确的时间表,使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到全体农村居民,并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施进度和保障措施;在正视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存在一定差距的前提下,先行在全国统一制度安排,解决不同省(市)、不同部门各自制订政策,政策口径不统一、方向不明确,跨城乡、区域对接困难的问题。
——以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服务为目标调整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乡镇政府作为与农民最接近的一级政府,应当把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服务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以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为重点,提高乡镇政府服务农民的水平,通过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来调节农村各种利益关系,逐步形成惠及农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创新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式,保持乡村安定有序;以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为中心,整合农村各种资源,以低廉的行政成本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
——合理配置农村公共资源,创新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按照“以钱养事”的原则,合理确定乡镇机构编制。严格实行政事分开,将原来由“七所八站”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一律上收到乡镇政府直接执行。除国税、地税、国土等国家垂直管理的站所和公安、林业、交通等县级延伸派驻单位之外,其他“七所八站”要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依法注册登记成为具有企业法人性质的经济实体或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建立公共服务委托代理机制,采取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化、数量化”的办法,逐项约定服务内容、质量要求、价格标准、考核办法和结算方式等,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实行合同管理,结算由政府“买单”。
第三,改革完善公共财政制度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资金投向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缩减政府的经济建设支出和行政管理支出,继续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加强对重点支出项目的保障力度,向农村(尤其贫困地区农村)倾斜。
——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要以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为重点,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推进省直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积极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小的乡镇,试行由县财政统一管理乡镇财政收支的办法,对一般乡镇实行“乡财县管乡用”方式。通过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省级政府调节地方财力分配的责任,增强省级财政对市县级财政的指导和协调功能,逐步强化基层政府供给基本公共服务的体制保障能力。
——完善和规范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 加快形成全国统一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使一般性转移支付成为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中央财政新增财力中要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帮助贫困县乡解决财力不足问题;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逐步减少中央各部委提供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强化其政策规划、指导和监督职能;将各部委缩减下来的资金直接由中央财政转移给地方政府,对中央部委必须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应使其规范化;建立监督评价体系,着力提高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