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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探索建立诉前生态修复从轻处罚机制效果显著

发稿时间:2020-11-04 14:35:13   来源:湄潭县委办   作者:陶通艾 陈敬勇

  近年来,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在打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态检察工作中,探索建立诉前生态修复从轻处罚机制,实现了打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在依法追究破坏、污染生态环境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全面推进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运用,注重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和补偿。

  一、建立联动机制保障修复。一是建立举报线索奖励制度。制定出台《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实施办法(试行)》《公益诉讼案件举报线索奖励办法(试行)》,规范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受理、听证、立案、奖励等程序,及时兑现举报奖励。二是创新工作衔接机制。湄潭县检察院牵头,联合湄潭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等部门对生态修复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操作程序等内容逐条讨论,形成共识,制定并印发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衔接机制》,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是破坏生态环境实施生态修复的责任单位,生态修复的方式有自行实施生态修复、接受职能部门监督或缴纳一定的生态修复费,并明确了操作程序,构建了生态修复工作衔接机制。三是建立生态修复管理制度。随着生态修复制度探索的不断深入,难题也在增加,最先让办案人员感到棘手的是实施生态修复的标准、生态修复基金管理、使用等问题。湄潭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农牧局、县环保局、县河道办等单位,制定了《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件处理流程工作暂行办法》《破坏水产资源及生存环境案件处理办法》《破坏森林资源补植复绿费管理办法》等,对生态修复的标准、生态修复基金管理、使用提出了具体规定,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生态修复管理制度。同时,积极向县委汇报,县委高度重视,并成立“湄潭县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和“湄潭县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二、提出检察建议督促修复。一是挖掘线索做好论证。挖掘案件线索是开展公益诉讼关键。县检察院成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部门后,注重与各业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防止线索因内部流转不畅出现流失。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联系,借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信息平台发现线索。健全与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常态化联络机制,拓宽线索发现渠道。持续关注社会舆论和新闻热点,从中发掘案件线索。在做好公益诉讼线索的前期摸排的基础上,县检察院充分筛选,从中确定有价值的线索作为重点,深入调查取证,了解发案单位基本情况和相应行业第一手资料,真正找准发案原因,查清症结所在,听取相关意见,组织充分论证,形成检察建议初步意见。二是提出检察建议。在形成检察建议初步意见的基础上,县检察院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相关行业专家共同对拟定的检察建议内容进行面对面论证。主要论证检察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是否强,是否符合有关单位的实际和行业特点等。在充分论证和吸收各方意见及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整理,制定出具体、明确的检察建议,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有关单位通过努力可以实现。县检察院向生态环保领域的行政执法单位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20件,采纳19件,落实生态修复12件,其他检察建议7件。三是督促整改落实。县检察院下达检察建议后,督促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整改并按期回复建议办理落实情况。县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检察建议依法对河道周边养殖小区污染、违章建筑拆除、污水违法排放、垃圾污染、工业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进行了整治,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保持100%、集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湄江河入城、出城断面水质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如县检察院在深入湄江河上游开展饮用水源大检查,向马山、复兴提出检察建议,要求这两个镇建立饮用水保护机制,做到严格监管。两镇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取缔了20余家占用河道进行饮食经营的商户,河道内垃圾、河道边垃圾得到有效清理。为了有效制止违法捕捞,通过检察建议,县政府积极向上级报告,省农业农村厅下发《关于湄潭县境内河流、水库划定禁渔区的批复》,正式将湄潭县境内湄江河、桃花江及角口水库、构皮滩水库等区域划定为禁渔区。还督促县发改、环保部门在茅坪镇立项修建了污水处理厂,督促马山、复兴、新南、茅坪等4个镇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督促撤除龙洞河上违法建筑1幢。

  三、落实宽严相济鼓励修复。一是建立诉前生态修复从轻处罚机制。研究出台《关于支持鼓励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生态修复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在依法批捕、起诉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捕前、诉前、判前积极修复环境或者赔偿损失。对认罪悔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不捕不诉;对认罪认罚,符合刑事速裁或轻罪速决的,县检察院积极建议适用;对有积极修复生态行为或者交纳生态修复保证金、承诺或预缴罚金的,将建议量刑予以从轻。如,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黎某某、姜某某、安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案时,发现新南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存在渎职行为,新南镇林业站站长胡某等2人涉嫌玩忽职守被县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县检察院向湄潭县人民法院公诉胡某玩忽职守案件过程中,又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在审理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时,要将生态修复作为量刑的重要酌定情节予以考虑。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获得湄潭县法院、湄潭县林业局、新南镇人民政府采纳。胡某根据采购树苗和补植工作的估算,向湄潭县林业局交纳了16598元的恢复造林费,并编制了《新南镇采伐更新造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最后湄潭县法院将林业局编制的造林方案和交纳的恢复造林费作为量刑情节予以确认并写入判决书,胡某被酌定从轻处罚。二是建立生态修复基金。县检察院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通力合作,通过到木材加工厂询价、物价局问价、专家咨询等方式,组织相关单位反复论证,初步形成了湄潭县的生态修复标准,并在湄潭县林业局、县农牧局分别设立生态修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涉林生态修复基金和涉水生态修复基金,基金的使用接受案件当事人的监督并向办案部门报备。自2014年以来,湄潭县共收到生态修复基金100余万元,购买鱼苗128万尾实施增殖放流,植树11万余株,造林1000亩。通过生态修复,可以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又给予违法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

  四、打造生态基地集中修复。一是以点带面促进修复。洗马镇杨家山居大桥组兰家坝拌合站,是修建道安高速公路时征用大量耕地用于搅拌混泥土、堆积弃土的场所,面积为65566平方米,被厚约40公分的水泥硬化,致使该场地长期荒芜,完全丧失了耕地功能,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县检察院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发现兰家坝拌合站占地致使耕地长期荒芜的案件线索后,通过调查取证,依法向湄潭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对兰家坝拌合站临时占用耕地进行复垦。县自然资源局立即督促道安高速公路建设公司投入资金60余万元,实施生态修复,建成6个智能连体大棚用于培育辣椒等各种蔬菜幼苗,修建78个普通大棚用于种植反季节性蔬菜,建成洗马最大的蔬菜示范基地,推动生态修复与绿色产业融合发展。目前解决本地人员就业70余人,并且通过利益联结机制,促使杨家山村61户村民连续6年享受每年不低于9万元的保底分红。2019年县检察院对湄潭县境内高速公路沿线遗留的弃土场、搅拌站实施生态修复专项监督,共督促责任单位投入生态修复资金2000余万元,复垦耕地431.99亩,复绿林地485.98亩。二是打造基地集中修复。县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集中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利用生态修复基金规划在5公里的鱼泉河流域,用3年时间打造生态修复示范基地。基地依托鱼泉街道“优质稻+”坝区产业发展,在保留河道的原始优质资源的基础上,运用生态修复基金打造河道景观,大力实施植树增绿,增殖放流,促进鱼泉山水田林河草生态系统修复,助力“优质稻+”综合种养产业发展建设,把生态环境资源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实现生态农业、河道景观和乡村旅游有机互动。

  (陶通艾:湄潭县委办;陈敬勇:湄潭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