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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制度体系

发稿时间:2015-10-23 00:00:00  

  保护儿童安全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安全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系统工程,构建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安全的制度体系迫在眉睫,需要从观念、政策、机制、投入、法治和行动等多方面着手进行综合治理。

  在全社会树立新型的儿童安全发展观。新型的儿童安全发展观认为,保障儿童安全是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儿童安全既包含人身的完整性,也包含精神的健康;应从儿童的角度出发去看待儿童安全需要,即他们本身也是社会生活的参与者和主体的最自然需要;在儿童保护方面,既要强调打击犯罪,更要强调预防及权利保护,等等。在全社会树立新型的儿童安全发展观,通过宣传、教育、参与、实践来形成“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共识。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资源配置等方面,必须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全面关爱儿童,既要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也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大力引导全社会都来关心、参与儿童安全工作,为他们创造一个平安的成长环境。

  将儿童在校安全作为政府部门考核的重要指标。由于现阶段儿童学习甚至生活主要集中在学校,故尤其要将强化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作为政府部门的考核目标,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有计划地开展儿童生命教育、交通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实施校园安全工程,逐校、逐园对校车、校舍等安全情况进行排查和整改,建立健全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卫生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及应急预警机制,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改进与完善儿童安全的社会公共政策。完善保护儿童安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宪法规定的儿童权益保护是根本性的,需要具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来配套,使《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更具有操作性。强调儿童安全公平性。目前,儿童群体具有复杂性,大量留守儿童、流浪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比正常儿童面临更多的安全威胁。因而,制定一些保护特殊儿童群体的倾向性政策是完全有必要的。努力缩小儿童安全的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别。城乡二元结构和安徽省经济发展水平及地区差异决定了在儿童安全问题领域也存在差异,这就需要通过合理的社会政策规定,努力缩小这种差异,使得儿童安全的保障措施不因经济差异而有过大区别,力争使社会整体对儿童安全保障实现平等的保护和对待。

  通过实施儿童伤害干预项目建立多机构合作的机制。儿童伤害干预工作应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儿童事业发展实施目标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整合资源优势,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跨部门合作的儿童保护服务机制。在试点、推广的基础上,对儿童安全项目再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实施项目人力、资金的有机融合,减少多头绪的项目活动,探索出具有安徽特色的儿童安全干预模式。

  加大实施儿童安全重点项目的财政投入。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力争将儿童安全发

  展列入教育民生工程,特别是把为中小学配备安全校车作为其中重点项目之一。目前,一些地方的校车服务模式是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教育、交通和公安等部门联合监管的运作模式,值得推广;同时可发挥城乡公交作用,定时、定点专线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公交运营模式,实现校车或公交运营送学全覆盖。建议建立政府、家庭与社会合理分担费用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家庭缴费分担、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全面保障学生公共交通安全服务。

  严厉打击性侵害女童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包括女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让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针对女童性侵具有隐蔽性的特点,除了家庭、学校对女童进行安全教育外,还需要有专门的组织或机构为女童提供保护和帮助,并让女童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在受到侵害时能说出事件的真相,以提供及时的救助,使女童的安全指导、保护与帮助成为伴随她们成长的持续、不间断的过程。

  开展由政府主导实施的“儿童安全计划”活动。建议适时推出“儿童安全计划”,即把保障儿童安全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推进,整体实施儿童安全保护工作。在儿童安全教育上,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公安、交通、安监、卫生、质量监督等多部门协同,深化安全教育,促进儿童安全,创建安全学校;在儿童安全预防上,深化交通安全和食品安全整治,排查隐患,提供家校安全教育培训,研发编制权威实用的安全知识手册,提供预防伤害策略,提供心理咨询与心理辅导,创建儿童安全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儿童安全服务体系建设上,依托社区平台,争取政府重视、社会关心,寻求政策、人才和资金的支持,鼓励家长和社会组织参与到学校和社会安全行动中,并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组织如青少年法律求助中心等,为保障儿童安全构建一个广泛的社会支持和服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