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显劳动价值是公平正义第一要求

发稿时间:2012-05-03 00:00:0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银安

  摘要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延伸落实到物质资料生产领域,就是要在劳动生产活动中,遵循能力法则,尊重劳动创造,正确处理好劳动与资本、劳动者与企业家的收益关系,以劳动和劳动者为本位,改革薪酬制度,完善分配政策,彰显劳动价值,有序扭转“弱劳动,强资本”的倾向,切实维护普通劳动者的劳动主体地位和权益。党中央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强调“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体现了彰显劳动价值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理念。

  注重初次分配,奠定公正基石

  一个时期以来,人们在认识和处理以合理的收入分配理顺生产关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公平正义时,往往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相对割裂。一般认为,初次分配主要依据效率原则,根据资金、技术、生产资料、劳动力、信息、管理等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带来的总收益多少进行分配,强调高效率获得高回报;再分配是政府在初次分配基础上,通过税收、政策、法律等措施,使各收入主体之间实现现金或实物转移,对各要素收入进行再调节的过程,强调相对公平。

  初次分配因为主要体现在企业这一微观经济层面,所以更多被当做纯经济手段,再分配因为主要是由政府在社会层面实施调整,所以更多地被作为政治手段。因此通常认为初次分配根据效率和贡献,而再分配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这就有了改革开放初期强调的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来理解收入分配原则的情况。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我国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这被认为是科学区分了按效率分配与按公平分配的不同领域,合理界定了企业与政府在分配中的不同职责。应当承认,初次分配注重效率,适当拉开收入差距,有利于实现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创造更多财富。而再分配注重公平,调节社会各部类及人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分悬殊,实现收入分配相对公平,有利于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然而,这一仍然将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效率与公平相割裂的分配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存在问题。

  从理论层面看,初次分配指国民总收入即国民生产总值直接与生产要素相联系的分配。任何生产活动都离不开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取得这些要素必须支付一定的报酬,这种报酬就形成各要素提供者的初次分配收入。国民总收入即GDP的“劳动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构成中,劳动报酬反映劳动力在初次分配中的所得即劳动力要素收益,生产税净额反映政府收入,固定资产折旧与营业盈余之和反映资本收益。在这里,“劳动”和“收益”与劳动者、企业、政府相互关联,是以劳动创造使得资本增值能为各方带来收益为前提的,而不是单以“劳动”、“资本”和“劳动者”、“出资人”的简单对比来切割的。也就是说,政府既然没有置身社会生产和经济收益之外,就能够也应该在初次分配中有所作为。

  再看效率与公平,它们是一对看似“对立”而实则统一的矛盾关系。初次分配注重效率,谁对社会贡献越大收入就越高,这本身也体现了公平;再分配注重公平,照顾到大多数人的利益,有利于广泛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这时公平也是一种效率。况且,收入结构的失衡会导致消费结构的失衡,最终影响经济增长和结构平衡,反过来又影响企业的效率。

  从衡量要素看,一般说来,衡量一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否公平的主要指标是分配率,即劳动报酬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如果劳动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较高,则更能体现国民收入分配的公平。但目前我国的情况是,初次分配中资本所有者所得畸高、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劳动所得持续下降,职工工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逐年下降。同时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持续扩大。这都说明,我国收入分配在初次分配中出现了明显偏差。

  劳资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根本的社会关系,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性是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公平性的基础,只有通过初次分配来平衡资本利益与劳动利益关系,才能从全局平衡社会总体利益格局,进而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发展是第一要义理念,首先要尊重劳动创造,尊重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为此,我们要深刻理解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其中体现的重视劳动价值、尊重劳动创造,在初次分配领域即着手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精神。

  尊重劳动创造,匡正分配导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收入总值和国家财政收入均提高百倍以上,但广大居民的收入虽有明显增长,同前两者的增长倍数却相差甚多。特别是工薪阶层收入,在平均数的掩盖下,增长更显滞后。目前收入差距主要表现为职工、城乡、地区、行业之间的差距,对此中央高度重视,强调“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构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核心是要扭转生产领域劳动分配比重过低、资本分配比重过大的格局。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仍是我们观察研究这一问题的根本依据。劳动是人的创造,即人通过有意识、有目的的自身活动来调整和控制自然、社会和人自身,为人类的生活和需要服务。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创造价值,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树立发展是第一要义的理念,推进中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首先要尊重劳动创造。

  劳动要靠人民群众来实现,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现代人力资本理论也认为,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一切资源中的首要资源,依靠人力资本的增进和技术的创新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要尊重劳动创造,核心是要体现在基本经济制度上。在劳动生产和经济活动中,要正确处理资本与劳动、企业家与劳动者的关系,要以劳动和劳动者为本位,而不能加剧向资本和资产者倾斜。

  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深化,技术、资金等要素越来越深地影响到生产和分配,但资本不能自动增值,技术也离不开员工操作,劳动生产者及其生产劳动还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价值增值从根本上说还是来自于生产者的劳动创造。因此,劳动者包括管理者的劳动所得首先应在工资薪酬中得以充分体现,劳动者作为第一要素其工资收入比例应高于其他要素收益。

  当前“劳动”与“资本”本位关系的扭曲,已严重影响到广大相对弱势群体的劳动生产热情和积极性的发挥。必须通过政策的调整来彰显劳动价值,深度开发劳动力资源,促进人力资本向人才资本转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些都要求我们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完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坚持“以劳(劳动、劳动者)为本”,彰显劳动力要素获取剩余价值的分配权,突出劳动者工资收益。应制定相应政策和立法,并通过相关组织引导劳资双方协商谈判,使普通劳动者能参与红利分配,真正体现普通劳动者的企业主人翁地位。

  理清前提法理,完善分配政策

  贯彻“以劳为本”价值取向,落实按劳分配原则,要遵循“能力法则”。我们强调“尊重劳动创造”,前提是承认劳动者个体的能力差别以及由不同劳动贡献而形成的收入差别。强调“劳动”要素较之于“资本”要素的优先地位和价值贡献的根本性,这与坚持能力法则不仅不矛盾,反而正是以“能力法则”为前提的。“能力本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平等竞争、等价交换,本质上就是能力竞争。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也是能力经济。

  为此,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劳为本,遏制资本本位的市场经济制度趋向,完善劳动本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这是区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理念与模式的根本标志。

  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就要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在当前特别要深化并统一对“价值创造”与“财富创造”这一既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的认识,从而深刻认识工资理论并改革工资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必须完善分配政策,落实到初次分配领域,首先要改革工资制度。工资制度的根本问题是劳动质的量化,直观表现为支付工资的标准等。具体而言,就是要提高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及城市工薪阶层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并适当降低资本所有者的回报,让劳动者所得在GDP中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同时,彻底破除行业垄断,打破既得利益格局,坚持在初次分配中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在节制资本超值收益的同时,政府要引导企业等经济组织的资本收益方式由单纯依靠资金规模效益和投入产出收益,逐步向依靠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来扩大收益转变。在此基础上,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严控基本生活消费品物价,进一步调节和缩小收入差距。(执笔人:李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