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治

文章

西方选举民主的缺陷是与生俱来的
—— 澄清现行民主理论的几个认识误区

发稿时间:2017-02-06 10:44:05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孙津

  在谈到西方政治的时候,选举往往被认为是具有民主性质的平等权利,而且其本身也是重要的民主形式。这种情况已经成为学术界顽固的集体无意识,但从西方的历史看,民主以及平等权利从来就不是选举出来的,各种选举和票决多数也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更不能监督政党政治。对此,需要澄清认识上常见的几个基本误区。

  民主选举体现了人权和平等原则吗?

  民主有多种,早在古希腊、罗马就有奴隶主的民主。我们今天所谓现代民主的肇始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其主要的民主成果就是规定以后国王征税要和贵族、僧侣以及商人商量,不得自己决定。作为常设的政治制度和法律程序,这种做法就形成了后来的议会,而选举的作用就在于服从平等权利的票决多数。但是,这里的投票资格和票决权利既不是天生就有的,也不是人人平等的。国王、贵族、僧侣可以根据他们在封建制度中的世袭和政治地位获得相应的投票资格和票决权利,而商人(稍后还有工场主)就只能用钱来买了,因为他们是新生的阶级,也就是后来所谓的资本家阶级。

  资本家先是用钱从国王(也从贵族、大庄园主、僧侣)那里买来各种经营权,比如运输安全、减免税收、成立行会、自行定价等,直到成立自治政府,叫做“城市”。这种经营权利的运作就是后来所谓的市场经济,而保护市场经济的制度就是民主政治。不过,在城市里面,只有那些参与了购买自治权并且证明有能力继续支持这种权利运作的人才具有相应的投票资格和票决权利。这种人叫做“市民”,也就是后来所谓的公民,所以公民权也是买来的。换句话说,民主选举从一开始就是为了保护以占有剩余价值为目的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而民主制度(严格说也包括民主的价值观)也从一开始就是用钱买来的,或者说是由等价货币换算(或衡量)的权力和利益交换的结果。

  从大宪章算起,用了近六百年时间,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上层建筑的民主选举形式大体形成。为了给这个上层建筑提供合理性,在17、18、19世纪的三百年间,西方编造出一整套缜密系统的相应理论。根据这套理论,民主选举不仅是根据抽象的人权和平等原则设置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态,而且是对全人类普遍适用的价值观。但是,这种人权和平等避而不谈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剩余价值剥削、农民和农村的破产以及全球范围的殖民扩张,就连妇女的选举权也是直到二战之后才逐步得到承认。

  概括说来,民主是出于维护私有制的需要而产生的相应制度体系,并且一直就是这种维护的手段;为了给这种维护提供合理性,西方民主就用人权来做根据,从而认为私有制就是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平等权利。但是,人权只在反对神权的历史意义上是真实的,而不仅不存在抽象的人权,也从来不存在事实上的平等。于是,资本家阶级和学者思想家合谋,故意掩去历史的真实含义和学说的逻辑前提,用把作为结果的人权和平等(姑且不谈能否实现)当成原因的办法,为自己的做法和说法提供道义支撑。一旦没有了前提,结果就成了原因,也就自欺欺人地好像民主本来就是很应该、很合乎道德的价值理念和政治制度。时间久了,不仅对此信以为真,而且还自恃高人一等,搞西方中心主义,所以约翰·罗尔斯说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罗伯特·达尔说他的“理想的民主”都只是针对西方而言的,因为非西方国家还不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民主选举为的是人民当家作主吗?

  导致这一误解的最主要原因,在于把民主政权看成是被统治者的同意,把民主选举看成是公意的体现。但是,从性质上讲,西方民主的核心内容是一份权利一份义务的交易,而不是人民当家作主,更不在于选举的方法和程序合理与否。

  按照西方民主理论的说法,共同体(国家、社会、地区、组织等)达到一定规模就不可能所有人都来执掌政权,所以无论出于人权、公正还是平等、自由的目的,少数人掌权的合理性都只能是被掌权的人的同意,而这种同意的达成就是选举。相应的做法就是代议制,也就是以让渡部分权利的利益交易方式由少数来为多数(即选民)服务,或者说由这个少数代理多数来执政。但是,这种同意并不等于公意,票决的多数也不表示代表了人民或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

  事实上,在西方,不仅选举政治与民主与否无关,而且某个政党(或个人)是否代表了大多数民众的利益、为他们谋取了福祉,也都与民主与否无关,当然更与票决的多少无关。相反,政党恰恰是利用民主的方式使自己成了超出民众及其“公意”的利益集团,所以即使完全按照民主的制度和程序,选举政治也不能保证只做好事不干坏事。比如,昔日魏玛共和国以典型的民主形式成就了希特勒,而且他很可能是西方国家有史以来选举得票率最高的,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则可以肯定今后也不会被超过。

  简括地说,民主选举本身与民主的矛盾,就在于用民主的形式排挤了民主的内容。这主要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假装权力是法律赋予的,二是用选票来替代公意。其实,再好的法律也是人制定的,所以依法执政不能掩盖权力并不来自法律这个事实。至于选举,恰恰可以用各种表演来及时获取选票,因为表面上的每人一票正掩盖了信息的不对称,而投票也并不等于真实的意愿,甚至形同儿戏,最典型的实例就是英国脱欧公投结果一出来就有大批人反悔,要求重新投票。且不说票决并不等于理智的结果,仅就实际控制的权力来讲,选举拼的是金钱。尤其在美国,支撑总统候选人的资金至少有一半是由极少数富人提供的,而且他们与相关候选人在私人、经济以及意识形态等方面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民主选举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因,在于代议制本身并没有代表的性质,因为这种选举和被选举关系的契约(更准确地说是交易)特性和功能使得其政权(以及政党和政治势力)既无必要、也不可能代表人民。代议制的机构(议会、内阁等)谁也不代表,只是用公民(严格地说是选民)让渡出来的那一部分权利进行权力运作,其代理的性质不过是权力机构与公民(或选民)的政治交易。代议制在选举过程中也有其“代表”,但那只是组织性和程序性的规则安排,所以不管选举的方式如何(比如直接、间接、比例、地区等),代表和选民之间仍是一种权利让渡和交易的关系,选举结束后,这个关系的双方就分别由权力机构与公民来承载。

  民主选举可以监督政党政治吗?

  要保证政党政治的公正和活力,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因此,除了多党的相互竞争,民主选举也被看作监督的重要形式和力量。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至少从逻辑上讲,由于不存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性质和功能,西方民主选举本来就是少数人自己的游戏,不仅不能监督政党政治,而且已经或正在导致当选执政的明星化、工具化、符号化甚至弱智化。

  现行的民主理论把权力的执掌作为一种契约,因此契约的交易性质使得选举出来的政权机构并不代表选民,更不代表全民。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即政权是独立的、外在于个别政党的。换句话说,西方民主制度中的权力不仅外在于政党,而且还是悬置的,所以多党制所保证的第一目标是争得权力,而治国理政的各项任务或功能不过是随着政党的权力竞争顺带完成的。即使是那些明显需要尽快处理或解决的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议会(国会、内阁)仍然几乎不可能达成一致同意,更不会团结一致去进行相应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减少浪费的工具理性难以实现,而且根据代议制竞争所实行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并不表明政党政治以及政党制度的民主性质,相反,它们也可能是非民主的,甚至独裁的。美国明尼苏达州前州长杰西·文图拉写了一本书叫做《美国阴谋》,为的就是揭示所谓民主政治所隐藏的不民主规律,并且认为美国现在的问题恰恰是“两党独裁”,选举对此根本没有监督作用和约束能力。

  事实上,指望民主选举来监督政党政治是一种因果倒置的逻辑,因为民主选举本身就是政党政治的产物,也是为政党政治服务的。一方面,“人民”本身就是一种政治划分,而且根据不同的政治理念和制度,其划分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和变化的;另一方面,真实的公民权其实也是一种政治权利,而不是法律权利,所以更不存在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不仅选民无法构成具有统一性或同质性的监督主体,政党竞争也使得代理人不可能成为人民的“公仆”。相反,选民和被选人共同造成了迎合世俗、讨好选民、蛊惑舆论、做秀表演以及空头支票等民主选举的常态——2016年美国总统选举作为典型实例再次证明了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民主选举不仅容易产生政治理念的不真实和政治主张的不诚实,而且相应的竞选游戏还直接导致了政治领袖的明星化和执政能力的弱智化以及对人民利益的不负责任,包括越来越频繁出现的街头抗议、弹劾总统、全民公投、提前大选,甚至下台算账等做法。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