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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诉讼档案公开的信息化进程

发稿时间:2019-04-24 14:36:28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谢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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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有效降低诉讼档案获取成本的同时,保证诉讼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依法还原案件动态进程,促进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是许多国家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经验。

  诉讼档案包括判决书、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以及其他诉讼和申请文书,是记录和呈现案件动态进程的重要载体。诉讼档案的公开属于“司法信息公开”,与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公开”相比,重在司法信息的有效获取而非司法行为的公开进行。也就是说,“司法公开”的目的是利用信息化手段打破司法场域的空间局限,将司法行为的进程准确地传递给更多受众;而“司法信息公开”的重点是通过搭建立体平台,为公众提供及时查阅有效司法信息的途径。个案行为具有特殊性,但司法信息具有普遍性。因而对于司法信息公开来说,更关注司法权力运行的总体情况,即从诉讼文档、统计数据中检视司法行为运作的状态及其发展趋势。

  以美国为例,20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年终报告的核心内容就是运用信息技术在推进司法信息公开进程中所取得的成就,尤其介绍了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司法案件管理/电子档案系统(CM/ECF),该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但法院在运用信息技术创新时应秉持审慎的态度,既要保障电子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又要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当然,司法信息公开并非司法“与生俱来”的传统,而是通过个案推动、个案解释、个案平衡,并倚仗信息化潮流的风向,在近年来所形成的适应当下社会环境的司法准则。具体而言,其进程可以大致区分为“敞开法庭大门”与“兴起电子政务”两个阶段,法庭大门的敞开使得公开的理念扎根于司法场域,而电子政务运动的兴起为诉讼档案公开提供了技术与平台。

  首先,敞开法庭大门。审判公开是言论自由在司法场域的延伸,而公开的界限及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长久未有定论。以美国为例,1935年的“林白案”首次有摄像机进入法庭,但拥挤的法庭、混乱的秩序,迫使美国律师协会修订了《司法伦理准则》,明确禁止庭审期间拍照。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电视时代的到来,使得法庭大门有了逐渐敞开的契机。逐渐地,法庭被明确为公众、媒体有权接近的公共场所,公开与否的决定权也交由法官根据个案进行考量,虽然并非所有法院都接受庭审转播,司法公开的限度也仍具争议,但毫无疑问,敞开的法庭大门将公开理念容纳至司法场域,并且通过宪法加以保障。

  其次,兴起电子政务。伴随着技术与理论的发展,美国电子政务(E-Government)运动作为信息革命的成果,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旨在通过信息运用使得政府获取民众信赖,并利用信息技术革新政府,提升生产力和效率。2000年9月,美国“第一政府”网开通,标志着电子政务时代全面开启。而后,电子政务运动被纳入“开放政务”(Open Government)规划,以“电子政务2.0”增加政务透明度、责任性和公众参与程度。美国《电子政务法》第205条规定美国法院应拥有独立的法院网站、定期维护在线数据库、对诉讼档案整理归档等,而《司法会议关于开放案件电子档案的私人查阅与公开的决定》则对司法案件管理/电子档案系统进行规范。这一系统目前已收录了超过10亿份可供检索的诉讼档案,当事人、律师和公众均可以登录联邦系统法院的网站,提交诉讼材料并查询案件信息。

  此外,有些国家的诉讼档案也可以在一些商业数据库中进行付费检索,并且数据库可以提供一系列延伸信息,便于检索者对个案或类案进行综合分析,借助数据库,诉讼各方均可在检索到的诉讼档案中提炼策略概要,进行诉讼准备和回顾总结。

  总体而言,经历信息化进程后的诉讼档案公开机制,具有电子处理、即时传递、完整呈现等3大特点:诉讼档案的电子处理,意味着当事人及律师在提交纸质版诉讼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交电子版,以方便上传至电子系统,而电子文档处理显然比纸质文档处理更加方便快捷,也更易保存,进而有效预防损毁和灭失;诉讼档案的即时传递,意味着诉讼档案一经上传系统即是可供查阅检索的,由此省去了过往查阅纸质档案的繁琐手续,并降低了检索难度,当事人及公众得以第一时间获取案件信息;诉讼档案的完整呈现,意味着电子系统的存储能力足以保证诉讼档案能长期、稳定地得到保存,并且降低了恶意篡改和毁灭的可能性,当事人及公众能更加完整地查阅案件信息。由此可见,在有效降低诉讼档案获取成本的同时,保证诉讼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最大限度还原案件动态进程,对于实现以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有良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