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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例与破格
—— 古代选官制度的变迁与变异(五)

发稿时间:2017-09-01 10:48:48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丁万明

  “吏”是中国古代政治运行的实际操控者。“吏”操控政治的底气来自于“例”。“例”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规章制度。一个单位建章立制本是好事,这是规范化管理的需要。问题是规范一旦成形,凡事按制度办,就容易舍本逐末,缘木求鱼。南宋吏部侍郎凌景夏说:“今升降于胥吏之手,有所谓例焉。长贰有迁改,郎曹有替移,来者不可复知,去者不能尽告。索例而不获,虽有强明健敏之才,不复致议;引例而不当,虽有至公尽理之事,不复可伸。货赂公行,奸弊滋甚。”规章制度的完善是必需的,但规章制度往往有其滞后性,一旦形成,便带来两大弊端:一是很难与时俱进;二是一般人很难弄清楚繁杂的条文,解释之权归相关部门,“有司”自然有了话语权。

  从规章制度之“法”到实际施行过程中之“例”,对其演变,南宋淳熙元年(1174年)参知政事龚茂良言:“法者,公天下而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坏天下之公者也。昔之患在于用例破法,今之患在于因例立法,自例行而法废矣。故谚称吏部为‘例部’。”“例行而法废”铨选之害更甚。所以顾炎武说:“铨政之害,在宋时即已患之,而今日尤甚。所以然者,法可知,而例不可知。吏胥得操其两可之权,以市于下。世世相传,而虽以朝廷之力不能拔而去之。甚哉,例之为害也,又岂独吏部然哉?”

  《五朝名臣言行录》记载了一个关于“例”的有趣的故事。当年宋真宗当政时寇准任宰相,宋真宗命寇准等重臣选拔一位官员任马步军指挥使,寇准等重臣刚准备商量人选,下属“吏”就拿着一本文书呈了上来。寇准问这是什么文书,下属回答这是例簿。寇准说朝廷想选拔一名衙官,还一定要先看例簿文书吗?那还用我们这些人做什么?寇准痛批:“坏国政者正由此尔!”

  当年司马光与吕惠卿在宋神宗面前讨论新法利弊的时候曾经说:三司使掌管天下财,任人不合格罢免了就可以了,不能让宰相和枢密使等重臣侵夺三司使的权力。如今你再设置制置三司条例司是什么用心?司马光说:“宰相以道佐人主,安用例!苟用例,则胥吏足矣,今为看详中书条例司何也?”面对司马光掷地有声的质问,吕惠卿哑口无言。

  顾炎武总结了传统社会“吏”何以上下其手成为弊政。他指出:“胥吏之权所以日重而不可拔者,任法之弊,使之然也。”解决这一弊政的办法,他说只有“开诚布公以任大臣,疏节阔目以理庶事,则文法省而径窦清,人材庸而狐鼠退矣”。顾炎武的说法也许过于理想化,也缺乏可操作性。那么,如何才能选到真正的人才?如何才能打破任人以“例”之弊政,做到不拘一格降人才?

  “法”和“例”属于常规的选官办法,不可能尽废,比较可行的办法便是“循格之中行破格之典”,也就是以常规化选才为主,常规化与破格选才相结合。清代有循吏之称的名臣陆陇其提出:“循格之中行破格之典,使中才不得越次而进,以守选法之常,而英流间得超擢以登,以通选法之变。”这样做的好处,陆陇其说既能堵住中等庸才越级而上的可能,又能给真正的英才提供破格提拔的机会。这一点应该是许多人的共识。清人姚莹也认为:“登进之法宜有常格以绝奔竞之门,甄拔之途必有殊科以捉非常之用。”常规之法管寻常之才,非常之才用非常之法,只有这样,才算选贤任能的理想选官之法。

  我们常说“冯唐易老,李广难封”,人才要想脱颖而出何其不易!龚自珍认为,清朝官吏制度品级设置繁多,阶梯难熬,一个人从30岁做官,一般需经30—35年方可到一品,造成“贤者终不得越,而愚不肖者亦得以驯而到”的局面,这是朝廷“无才相”“无才将”、国家贫弱的主要原因。所以他疾呼“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

  要想打破条条框框选人才,当然首先要打破固有观念发现人才。如何辨别人才,这又是一个说不尽的话题。清人姚莹的论断就很高明。在姚莹看来,发现人才就不能循规蹈矩,要善于在不同于常人的另类中发现人才。能具备先见之明和做出先人之举的,必是非常之才。关键是“毋以资格相拘,毋以毁誉惑听”,不能用常规常格框住这样的人,更不能被流言蜚语迷惑了选才者的视听。非常之才也是人,他们也许还有这样那样的毛病。姚莹说了一句很有意思的话,“观其病则其美可见也”,对于非常之才而言,如果能正视其毛病,自然能发现其常人不及之美。一方面要求人才“谨言曲行,与众俯仰”,另一方面又想发现无双之国士,那怎么可能呢?正如清人顾嗣协诗云:“骏马能历险,犁田不如牛;坚车能载重,渡河不如舟;舍长以求短,智者难为谋;生才贵适用,慎勿多苛求。”

  “不拘一格降人才”,需要多元的人才观和多维的选才方式。宽松的成才环境和多维的选才方式,才是造就人才发现大才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