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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俏彬: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

发稿时间:2016-10-24 11:28:37  

  【编者按】:2015年11月28日, “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中国改革(2015)年会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高层研讨会”在四川省内江市举行。本文是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教授的演讲全文,未经演讲者审定。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
 
  国内关于农村问题的研究,实际上分为不同的流派,有的流派偏市场化程度多一点,有的主张对农村更多考虑保护和城市适当分离。对三农问题的解决,我的观点是,在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全球化的潮流当中谋求三种问题的解决。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质,实际上是激活农村的土地要素。激活不是目的,流转才是目的。在流转当中得到价值发现,在流转当中让农民得到收益,这才是基本目的。
 
  土地进行流转的过程当中,需要很多辅助的条件。其一、和土地相关的人的问题。农村向城市输送要素,输送资源,不同时期以不同方式呈现。计划经济时代是通过农产品的价格输送,改革开放之初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输送。回过头看,农村的问题怎么解决?我的基本观点是在城镇化、工业化的过程当中解决问题。这个问题是城乡人口的双向流动问题。
 
  我第一次接触城乡人口的双向流动大概是02年左右。这么多年下来,还是这种情况。农村的人口向城市流动,相当于给城市贡献劳动要素。另一方面,城市里面的资金、人力等下乡,目前受到的阻碍比较多。我的基本观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是很重要的,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高。后来农民工市民化在全国上下得到高度重视,各地出了很多意见。包括前两年我们要解决两个1亿人的问题,其中便有1亿农民工进城落户的问题。农民工现在是 2.7亿人,新的农村转移人口在不断产生,规模是每年两千多万。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每年几千万人的速度,解决农民工市民化的问题基本上没有希望。
 
  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市民化的问题,户籍的问题,最后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问题。如果从基本公共服务破题的话,这个问题可能会自然化解。这是在这个问题上我的基本观点。
 
  农民工市民化靠个别地方解决,靠每年几千万的速度没有希望。我认为,解决的根本之策在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城市工商资本下乡对脆弱的农村、农民冲击很大。如果城市工商资本要下乡,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体化。
 
  当前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到底有什么问题,总的来讲有这几条。一是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尚未清除。这个制度破题进展很缓慢,以户籍制度为例大家有切身感受。第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碎片化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我们本来就是按照属地的方式处理我们的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问题。第三中央和地方之间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相关事权、支出责任没有划清。财税改革推进的方向,把一些基本公共服务,社保的事权要上收,现在看到的情况是进展很缓慢。第四整体推进和地方试点之间的矛盾。我们知道在新型城镇化进程当中,原则上两个省作为新型城镇化的试点。试点的若干项内容当中,其中有一项,就是农村转移支付和农村转移人口挂钩的事。我对这两个省的改革方案做过认真分析。我发现,这两个省在这条的改革上没有实质性的动作。同时我注意到,凡是讲到农民工市民化的问题上的时候,如果地方先行先试,往往最后也是不成功的。这个问题清楚的说明,我们的市场经济进展到今天,有一些事权、有一些责任确实不是靠一个地方的创新可以完成的。
 
  我们要重视基层经验,要重视自下而上的改革,这点我完全同意。但与此同时,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特别是涉及到人员流动,资本流动,统一市场建设的要素,如果不做顶层设计,地方的探索一定会走不下去的。农民工市民化就是这样的情况。
 
  另一方面,我们谈到要给予农村人口转移一些福利、基本公共服务时,有一种说法是,刚性支出可能会造成未来严重的问题。我的观点是,我们对于农民工、对农民给予的社会保障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有舆论说,福利一旦给出去就是刚性,刚性以后非常难调整,未来可能会带来财政风险,甚至带来社会风险,而且有人把它和中等收入陷阱这个问题连接起来看。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核心不是在于做不做,核心是按什么标准和方式去做。在这个角度上讲,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保证财政可持续,为经济长远发展夯实基础的原则上逐步推进,特别是为经济长远发展,夯实基础。
 
  十三五期间,我们面临的风险之一是新生的一代农民工对社会公共服务的要求。如果政府这方面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和他的期望落差越来越大,未来我们社会将酝酿重大的风险。显然大家对此已经有很多感知。
 
  在这种情况下,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必须要做,而且这是农村产权改革的制度保障。没有这个保障作为支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最后可能也会遇到难以回避的问题。基本公共服务分层次分阶段完成,第一层次着重解决通常说的四有,在这个基础上,往上扩展,公共文化、基本社会服务、生育支持等。
 
  第二条,要建立基本公共服务的国家标准。这个国家标准是指最低标,国土上所有的国民都可以享受的最低标准。这个标准是中央财政拿钱保证的。
 
  第三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衔接和并轨。这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讲得很清楚。但是,其实改革的速度非常缓慢。我注意到,今年以来这个步子有突然加快的迹象。第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并轨问题。最近关于这方面的内容有推进。总体来讲,在十三五期间,如果能把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制度衔接和并轨这个事情做出大致的模样就很好了。
 
  第四社会保障事权划分的问题,要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中央政府要承担主要资金责任,地方政府要负责管理营运。这是我一贯主张的。讲到事权和责任划分问题上,我一贯非常反对使用属地化的方式对事权做一个简单化的概括。因为这其中只要涉及到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流动、人员流动、要素流动,涉及到统一市场的东西,就不可能是属地化的。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但是地方政府要承担管理营运的责任。在这个过程当中,会形成一整套,而且是分门别类的的形成一套运营机制。这个机制的形成和运行也是一篇大文章。
 
  强化省级政府的辖区责任,允许区域差异。省这一级要对下面的市县承担辖区责任。比如四川省的范围内,区域差异不能太大,这个范围应该是均等的差异。比如在广东省范围内,省政府要承担辖区责任,对下面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和运行提供资金支持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社会保障全国统筹要有时间表和路线图。随着延迟退休的提出,全面放开二孩,劳动力减少以后,对中国社保体系造成新的冲击。社保本身要维持运转,必须上升到全国统筹的层面。
 
  下一个20年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的运行体系,这些运行体系里面非常复杂,涉及到基本公共服务的运行、管理多元化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基本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和农村产权制度是相匹配的体系,没有它的支持,很可能农村产权改革要拖后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