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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常态下的大气污染治理

发稿时间:2015-09-23 00:00:00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空气质量的改善必然涉及既有经济的调整和新增资金的投入,最近一些局部地区提出,因为化解产能过剩,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影响了经济增长。笔者认为,即便因为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导致了GDP增速下降,那也只是环境污染型经济和资源消耗型经济的下降,是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必须付出的代价,必须迈过的坎。从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对产能过剩、技术落后的污染型企业进行整顿关停,不仅不会影响全国的经济发展,还会促进产能优化,避免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

  在严格大气环境保护要求的倒逼下,经济增长和大气环境保护会达成新的平衡。在各方面的努力下,预计“十三五”末期、“十四五”初中期,我国的大气环境质量会到达拐点。为了让拐点早日到来,经济下行的地方需要学习深圳、珠海等沿海城市转型的经验,积极开展自我改造和升级。对于企业,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必要出台扶助式的大气污染治理政策和升级改造政策,帮助它们渡过经济和技术上的难关。

  应当因地制宜制定环境标准。在环境守法还不是普遍常态的情形下,现在要做的是严格执法,回归到全面、严格执行达标排放这一基础的管制手段上来。只有全面实现达标排放,打下环境法治基础,才能逐步提升环境标准。

  环境治理需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大气污染严峻局面的出现,是长期粗放式发展积累的结果,如果过于着急,采取短期的休克式疗法,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必然出现大问题。《环境保护法》要严格实施,对于严重污染又治理无望的企业,应当坚决关闭。对于可以升级改造的企业,则需要利用责令企业整改这一法律责任的宽容性,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由有关部门出台细则,给企业必要的整改期与升级期,不要盲目地予以取缔和关闭。在升级改造方面,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不要因升级改造是企业的主体义务而袖手旁观。放任企业倒闭,是不符合服务型政府要求的行为,必然导致经济下滑,最终不利于环境保护地可持续开展。

  应当改革全国性的总量控制制度。按照环境质量管理的要求,针对区域、流域与单元实施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实时环境流量的动态监管。要大力支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绿色金融,为社会资本创造多渠道、有回报的环境保护投资机会;通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等污染处理的基础设施,提高区域的纳污和处理能力,共享环境治理设备和技术,减少环境治理成本,为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必要条件。

  此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拿出切实的手段,支持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革新和银行信贷。目前,一些大气污染治理新技术的推广存在制度障碍,很多新技术因为既有的政策和评审体制,难以被迅速推广,创新经济难以实现。由于经济下行,信贷风险加大,大部分银行不愿意贷款给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工业企业,导致企业无钱进行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与升级改造。这些需要引起有关部门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