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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发稿时间:2024-07-17 15:34:09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付子堂

  正在召开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重大部署。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总结和运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其中的重要经验之一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改革和法治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有着深刻的辩证关系、逻辑联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心任务,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科学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改革是方向清晰、道路明确的有序的事业。法治为改革塑造基本秩序,为改革提供运行轨道,推动中国式现代化遵循法治规律不断拓展。其次,重大改革应做到于法有据。一方面,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彰显改革的法治特性、法治的权威属性,强化法律对于改革主体行为的指引功能和预期功能;另一方面,法律应当适应改革需求,为改革保驾护航,形成改革的重要推动力。最后,应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法律具有稳定的静态属性,同时,法律又具有反映社会进步、体现社会发展的动态属性,这正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和时代精神。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既捍卫了改革成果,又发展了法律内容,更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夯实基础,以良法促进善治。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关于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有两个重要会议曾有过深刻阐述,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和实践经验,采取一系列新的重大的经济措施,对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方法着手认真的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关于法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指出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还以专章论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并将其列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部署,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到正在召开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改革由局部探索、破冰突围到系统集成、全面深化的逐步推进,体现了改革与法治的有机互动。

  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确保改革和法治实现良性互动。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先修订、解释或者废止原有法律之后再推行改革;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在若干地区开展改革试点,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持续在法治领域深化改革,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当前,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要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跟进一步。具体而言,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健全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运行机制。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加强统筹谋划,完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深化执法司法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法治专门队伍管理教育和培养。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继续依法打击执法司法领域腐败行为,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尤其是,法治领域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必须把握原则、坚守底线,决不能把改革变成“对标”西方法治体系、“追捧”西方法治实践。

  全面深化改革是深刻而全面的社会变革,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映射出许多具有新的时代特征的内涵和特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法治建设分量更重。改革和法治,既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也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更好彰显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功能,汇聚起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法治力量,护航改革开放行稳致远,筑牢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根基,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保障。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